征地补偿行政诉讼的原因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0:54:41 120 人看过

现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导致现在的很多土地的占用,所以有了后续因土地占用而引起的一系列赔偿。但是不管是国家还是开发商的赔偿都是有一定的赔偿依据的,不可能任由被赔偿人漫天要价。在这征地人和被征地人之间两着只要一协调不好,那么就会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所以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征地补偿行政诉讼产生的特点及原因有哪些。

(一)其特点主要表现:

1、涉及征收补偿金额往往较大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许多农民失去房屋及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承包土地,因而征收补偿涉及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上百万,补偿标准的细微差别都会影响失地农民的较大利益。

2、在当地受关注度高、主要当事人甚至被视为“钉子户”。

土地征收往往是大片土地被圈,涉及人数众多的农民利益,土地是生命线,农民因失去土地对其后续的生产生活影响巨大,补偿、安置的适当、公平与否均会影响社会稳定,随着一些地方因强征农民土地并因处理不当而发生一些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故这类案件在当地备受关注。农民一些虽有过分但很合理的诉求可能被认为是漫天要价,被视为“钉子户”。这也是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3、协调工作难度大。

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关系到农民问题失地后的生计保障问题,其提出诉求有些可能超出规定,许多纠纷在被提交到法院前已经经过多方调解,征收人也能陈述一大堆难处,因为征收人面对的是更多的被征收人,特别考虑了某一个人,后面其他工作就更难做,造成协调工作十分困难。如何做到既要考虑公共利益,也要照顾个人利益,要求我们在协调处理过程中,要有足够思想准备、极大的耐心与智慧;

4、是许多上访事件的根源

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是当前许多上访事件的根源。目前我国每年出现的众多进京赴省上访事件,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因征地拆迁处置不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而引起。征地拆迁涉及面广,牵涉被拆迁人多,各人的诉求不同,处理结果如不公平适当,极易诱发上访事件,虽然其中也不乏借征地拆迁向政府施压漫天要价的上访者,甚至存在明知即将被拆迁而在集体土地上疯狂违建、抢建然后索取巨额拆迁费的违法者。进入司法程序的征收拆迁补偿案件有不少经过多次上访,被批转处理,所以法院要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引发不良事件,造成负面影响。

(二)产生原因主要是:

1、实际补偿标准及范围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存在差距

目前各地都对集体土地征收制定了补偿规定,一般是按被征用地前3年平均产值一定幅度的倍数,房屋安置补偿由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制订;因为规定中存在着一定的幅度,在实际执行中,征收人可能考虑整体征收费用,出于降低成本,不一定是按最高标准倍数予以补偿,土地上的房屋考虑折旧等因素,补偿标准可能大大低于被征收人心理预期,被征收人不服即出现争议。

2、政府机关工作失误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其产生纠纷并导致行政诉讼,往往就有因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一些地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如上述案例1,因核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时未严格审查核实,导致“一地两证”极不严肃的被动情况,最终因争夺征收补偿引起行政诉讼。

3、执法方式不当

一些征收拆迁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和工作耐心,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方式,在拆迁工作中,甚至雇佣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夜间突击拆迁等手段,违法强征强拆,方法简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形成对峙局面。

4、后续安置补偿工作不妥当

安置补偿的后续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有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计划将被拆迁人安置进城或统一集中安置到固定地点的安置房,农民随即让出土地、迁出房屋,但在约定交付期限到期后,补偿款未足额到位、安置地点或安置房迟迟无法落实,形成后续工作无人问津的局面,导致被拆迁人长期处于无法安定生活的状态;或者是虽然提供了安置房,但安置房地点有变或存在质量问题而令被拆迁人不满意,被拆迁人感觉被欺骗,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而将政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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