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及《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现将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以下简称资格认定)工作,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省辖市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配合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做好此次资格认定工作。
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并由认定部门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证书》。江苏省财政厅负责江苏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及发证工作。
原《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江苏省2006-2007年度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5]17号)文件同时废止,各代理机构应对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申请材料,重新申请乙级资格认定。
二、江苏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三、申请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所需材料
申请确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需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确认申请书》,并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需填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副本予以退回。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四、申请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具体程序
江苏省财政厅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认定申请,采取随时申请,分批认定的方法。即各申请人可随时向江苏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我厅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予以审核并作出决定。对拟作出的资格认定决定,将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月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告。
驻宁的代理机构,请将有关申请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非驻宁的代理机构,可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辖市财政部门转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也可以直接将有关申请材料直接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五、需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希望获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机构,可以按《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获得甲级资格的机构,无需再申请乙级资格。
(二)关于总公司和子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时,只能由其中一个法人公司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甲级或乙级),即不应向不同财政部门分别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总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可以分别提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甲级或乙级)。
(三)关于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申请人申请资格认定时,暂无法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原件的,可以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函。
(四)关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税收证明可以由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也可以提供税务部门的纳税年审证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应当由缴款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五)关于代理业务范围。确认资格的,其代理业务范围应认定为原招标代理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事宜。审批资格的,按申请要求和申请机构情况认定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及政府采购咨询业务。
(六)关于甲级资格申请中营业场所确认。按财政部要求,我厅将对江苏省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的固定营业场所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1.驻宁机构,请将《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中的表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或其他有关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的证明材料报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由我厅安排人员上门核实并出具意见;
2.非驻宁机构,请将《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中的表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或其他有关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省辖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上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将该表报省财政厅确认。
六、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省财政厅作好非驻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
对于各代理机构报交你们转报的乙级资格申请材料,请在7日内将材料转报省财政厅;
(二)协助省财政厅作好非驻宁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申请材料中固定营业场所情况的核实工作。
请对各申请机构填报的营业场所及办公条件的证明材料进行上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同时,应在每个月10日前将上个月所核实场所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申请机构名单报省财政厅。
七、有关联系方式及各申请表格的获取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邮编:210024;电话:025-83633055;传真:025-83633344。
所有的乙级资格申请材料文本,均可以在江苏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s.gov.cn)有关栏目下载。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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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1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取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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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应当由财政部作出;涉及乙级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由认定资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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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规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17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