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不可以盖房子。
农业用地是直接或间接为农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又称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坑塘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以及田间道路和其他一切农业生产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
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业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该符合国家限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是尽可能少占农业用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流程如下:
1、经营者申请。经营者应制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别、数量、规范和用地范围等,并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量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等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商量统一后,两方签署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申报。乡镇政府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实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应马上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马上通知经营者,并讲明原由;
3、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实行审核,农业部门主要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国土管理局《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前段我省对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虽然做出较好的成绩,但发展还不平衡,任务仍很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于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清查任务。
关于非农业用地清查工作的报告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精神,我省开展非农业用地的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到十一月底止,全省有四十三个县(市)已经结束或即将结束这项工作。据已进行清查的九百五十八个乡(镇)的统计,一九八二年以来农民建房占用耕地三万七千九百八十七亩,非耕地五万七千九百九十亩,其中属于违法占用的土地一万二千七百三十八亩,计十一点四六万户,占建房总户数的27%。清查中,按照政策规定补办手续的六点三二万户,罚款的三点三二万户,拆除房屋的八百一十八户,退还耕地一千三百二十四亩。已进行清查的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二千六百九十一个,共占用耕地八千九百八十九亩,非耕地二千八百七十二亩,其中属于违法占用的耕地五千九百九十三亩,非耕地一千九百一十四亩,按照政策规定补办手续的五百三十六起,退还耕地的九十二起三百三十二亩,罚款的七十起。清查中,各地对少数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房的领导干部,作了严肃处理。在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目前,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已基本刹住,土地管理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了依法管理土地的观念,珍惜土地、爱护土地、节约用地的社会风尚开始形成,一部分地方弄清了非农业用地的现状,为建立土地管理制度和计划用地提供了依据。
但是,全省清查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一半左右的县(市)起步晚,进度慢,部份县(市)还没有动起来。已开展清查的地方,有的只进行了宅基地单项清查,国家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清查尚未着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为了加快清查工作的步伐,保证质量,全面完成清查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清查的目的和范围清查的目的:通过对城乡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用地的清查,掌握清查范围内正常占用和非正常占用土地的情况,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为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制定各项基本建设用地和个人建房用地的年度控制指标,以及为国家征收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提供客观依据。
清查的范围:
(1)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占地总面积,占地总面积内各种建筑用地、活动场地、绿化用地面积等;
(2)个人建房用地,包括住房、杂屋、固定牲畜栏圈、厕所、有固定围墙的庭院和专业户非农业用地。
对一九八二年以来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结束以后,要及时转入对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起步较晚的地方,可以对一九八二年前后的非农业用地同时进行清查。
二、加强对清查工作的领导地、州、市、县(市)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日常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清查工作还没有开始或刚刚开始的地方,应立即成立有县(市)领导参加的清查领导小组,并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抽调力量组成清查办公室,把这项工作迅速开展起来;清查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当地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清查进度,清查工作基本结束或即将结束的地方,要搞好检查验收,消灭死角,并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土地登记发证等后续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的清查,各地要抓紧进行。铁路、农场、林场、大型厂矿企业等单位建设用地的清查,当地政府要统一部署,加强指导,一般可先由单位自清自查,然后将清查结果报送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手续齐备、权属清楚的,可核发土地使用证。
军队用地的清查,按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的规定进行。
三、认真处理违法占地问题处理违法占地问题,要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做到宽严适度,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合情合理。一要区别时间界限,即一九八二年国家颁布城乡建设用地两个办法以前的,一般可从宽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后,特别是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以后的,应依法从严处理。二要对违法占地的手段、数量、造成的影响及其态度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二要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一般越权审批或擅自占用土地的和一般的买卖、租赁土地,属于违法行为;借机受贿、贪污和买卖土地,牟取暴利的,属于犯罪行为。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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