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被强行超车撞损其他车辆赔偿责任怎样承担
案情介绍:
大客车在行驶中被强行超车,冲入停车场内将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撞损。事发后,停车场内被撞**车的车主孙女士将大客车司机刘*傅、大客车所在公司北京**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客运分公司以及**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告上朝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7万余元。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客运分公司赔偿63450元。
2011年3月24日下午14时50分,**司机刘*傅驾驶大客车在朝阳区慈云寺桥南辅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突然冲入慈云寺桥下的停车场内,将孙女士停放在停车场内的**小汽车撞损。
孙女士表示,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车辆维修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都应由刘*傅以及**公司承担。故将刘*傅、**旅游客运分公司和**保险**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0216元。
**旅游客运分公司表示,事发当天刘*傅驾驶大客车在朝阳区慈云寺桥南辅路中间车道正常行驶,右侧一辆红色宝马牌小汽车突然强行超车,与刘*傅驾驶的大客车右前侧发生接触,致使大客车失控冲入停车场,与原告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事发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刘*傅无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查,刘*傅曾在接受交通队询问时陈述,是红色宝马车左侧中门与其车辆右前侧发生接触,于是其立即向左侧打轮刹车,但车已经停不住了,左侧与一辆车碰撞后,车前部又撞坏路中间车场护栏,撞了几辆车后才停下来。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0元,**客运分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225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贬值损失10600元。
判决依据: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孙女士将其车辆正常停放在停车场内并无过错,且双桥交通大队已确认孙女士为无责任,刘*傅驾驶车辆突然转向冲入道路内侧的停车场,造成事故发生,故孙女士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分公司在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责任赔偿限额的,由刘*傅赔偿。
因刘*傅受雇于**客运分公司并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故其赔偿责任由**客运分公司承担。本案中被告虽称此次事故系因大客车右侧受到碰撞引起其车辆失控,不应承担责任,但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客运分公司在赔偿孙女士的各项损失后,可另行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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