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查处市场上涉嫌假冒的王朝干红葡萄酒,质监局被当事人以超越职权为由诉至法院。质监部门有没有权力在流通领域打假?2005年三一五前夕,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五个体工商户诉质监局打假越权的诉讼请求。
2004年2月12日,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等五名个体工商户所经营的商店进行商品质量检查,发现库存的王朝干红葡萄酒涉嫌假冒,随即作出对库存涉嫌假酒取证、封存的决定。经委托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酒有限公司鉴别并经质监部门审查认定,该批酒系属假冒产品。质监部门于2004年3月9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王某等人不服该处罚决定,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质监部门与工商部门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已分开,质监在流通领域打假超越职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对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职权划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具有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国办发(2001)56号、57号文件仅将原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但产品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执法属于既有一定关联又有明显区别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职能,不能将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规定,视同将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职能一并调整归工商部门,故不能作为否定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打假法定职权的依据。原告王某等人认为被告金湖质监局对涉嫌假冒的王朝干红葡萄酒的查处超越法定职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5月13日晚,消费者李某一行9人在涪陵某餐馆吃饭,其中三位男同志喝的是啤酒,未过多长时间,消费者李某出现上吐下泻,另外二位也出现呕吐的情况,消费者发现其中1瓶啤酒有浑浊感,怀疑是啤酒引起的,因此,当场就通知卫生监督部门和啤酒经销商前来现场,经现场查看这瓶啤酒的瓶口有缺口,且啤酒瓶内确有浑浊物,另外打开的2瓶啤酒从感观看没有问题,对店内其它未打开的啤酒经卫生监督部门检查全部合格。经销商立即把三位消费者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治为急性肠胃炎,第二天另二位消费者也出现下泻的情况,共花去医药费1980元,经治疗后有二位消费者情况正常,消费者李某仍然没完全康复,事后这几位消费者和经营者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于5月18日到我委要求为其维权。
消委接此投诉后很重视,立即派人了解情况,经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于是通知消费者、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前来解决。消费者认为;此次事件是啤酒引起的,啤酒商应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啤酒经销商认为;卫生监督部门已检查过那瓶出现浑浊的酒,由于已经打开的啤酒不能作为检验的依据,但其它的啤酒都合格,愿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在消委的主持下进行调解,餐馆负责人认为;菜品没有问题,不能负主要责任。大家争论得很激烈。我委工作人员向他们耐心宣传《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打造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多次、单独做三方细致的工作,最终由啤酒经销商和餐馆负责人赔偿医药费1980元,补偿二位病情较轻的消费者误工费等费用共计680元,补偿病情较重的李某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2000元,让消费者和经营者圆满达成了协议,使此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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