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办理材料
1、要包括的内容预售证上的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证编号、新旧账户的开户银行全称、账号。(变更专项维修资金账号)2、要包括的内容预售证上的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售证编号、新增账户开户银行全称、账号。(新增预售款监管账号)3、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情况,变更内容(原来的什么内容是变更为现在的什么内容)。(变更预售面积或套数)
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
由产权信息中心确认。(仅申请维修资金帐户变更与仅申请变更面积或套数需提供需要提供)
1、由银行、开发商及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股三方确认;2、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3、仅申请变更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需提交
1、《英德市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申请表》(提交原件)2、《英德市办理商品房预售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确认表》(提交原件)3、所在开户行出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证明(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4、已存入新开户行的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银行盖章确认,提交原件)5、仅申请变更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需提交。
提交原件(仅申请新增预售款监管账号需提供)
1、由银行盖章确认;2、提交复印件,原件核对;3、仅申请新增预售款监管账号需提供。
复印件需清晰复印
复印件需清晰复印
复印件需清晰复印
复印件需清晰复印
由设计公司出具说明或证明(设计公司盖章确认)仅变更预售面积或套数需提供
1、加盖审图公司的审图章印2、根据实际情况,如设计院出具的说明或证明说明该变更无需重新审图的,可不用提交本项资料,如变更的内容多数量大的需提供新的审图合格证书。3、仅申请变更面积或套数需提供。
由股室人员签名及盖章确认,可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加意见并由股室人员签名及盖章确认。(仅申请变更面积或套数需提供)
由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测绘公司需提供公司资质证书,需由测绘公司盖章确认.(仅申请变更面积或套数需提供)
根据《商品房销售情况》,所有已售的商品房,如涉及变更的,均需由本房屋业主签名同意,提交原件。(仅申请变更面积或套数需提供)
根据变更内容使用计算机填写后打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并符合申请资格当场受理(打印受理回执),送股室审查及做出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当场补正的补正后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打印不受理(退件)回执),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进度及结果;到窗口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办事窗口才能正式受理的。
4.审查:股室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告知受理人员原因。
5.结果送达: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告知申请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窗口受理人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审查不通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回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申请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办事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并符合申请资格当场受理(打印受理回执),送股室审查及做出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当场补正的补正后受理,不能当场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打印不受理(退件)回执)。
3.审查及做出决定:股室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告知受理人员原因。
4.结果送达: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告知申请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窗口受理人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办理结果,审查不通的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回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申请资料。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金子山一号路行政服务中心二层7~9号住建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在不低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下,对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七条预售人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对项目进行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楼号、楼层建筑面积数,并附图注明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十三条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五)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1995年)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第十条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对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结构型式、户型、使用功能、使用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设计进行变更时,应当征得相关的预购人同意;预购人不同意变更,经双方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可以索取已交付的商品房预售款本息,并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追偿预售人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依法追偿已付预售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1995年)
第七条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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