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特点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5:30:36 400 人看过

1.在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往往不够具体、明确,一般不含有要约的意思,性质为要约邀请,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合同的约束力。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即构成合同的条款。

3.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的,该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合同条款。但正式合同对广告内容有实质性变更的,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4.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的,应当将该内容视为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视为买受人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

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这些说明与允诺与正式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商品房买卖的完整的交易条件,这些说明与允诺即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出卖人违反该合同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计价方式(二)

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对出卖人而言,就不必向买受人说明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情况,减少了投诉,避免买受人的误会;对买受人而言,在购房时就能明确自己单独拥有的建筑面积,有效地堵住了出卖人利用公摊面积欺骗买受人的漏洞。不过,也有一定的弊端,一是买受人习惯了以建筑面积的方式来衡量商品房价格,如果实行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给人以房价迅猛上涨的感觉。这也是出卖人不愿意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原因之一;二是会使开发商更加注重扩大套内建筑面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会逐渐地收缩共有分摊面积,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外观形象;三是出卖人可能会在计算房价时将公用部分房屋成本摊入房价,但办理产权证时减少买受人分摊的共有面积,将公用部分的房屋单独登记产权,然后出售或出租,使买受人的产权登记面积缩水。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还是按建筑面积计价,只是一种计价的形式,关键在于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只要形成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和合同制约机制,增加透明度,不论采用何种形式计价都能保护买受人和出卖人的利益。目前,上海实行的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分摊部分建筑面积“分而治之”、双管齐下的做法,在实际应用中已经被证实是十分有效的,这样的办法,为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面积纠纷问题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依据。在市场还不十分成熟的时期,买受人应当充分利用合同制约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房各部分面积进行详尽的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6日 15: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商品房销售时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2023-04-22
    434人看过
  • 商品房购房合同要包括销售的广告吗
    商品房销售广告可以成为购房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在购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购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可成为合同的内容。商品房购房合同必须要经过公证吗1、房屋买卖合同不需要公证,双方自行决定即可,无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依法成立即有效,是否公证不属于其生效的法定要件。2、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2023-07-29
    265人看过
  •  比较商品房预售与现售的特点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特点和国家干预性。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仅拥有商品房的期待权,预售行为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承购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仅拥有商品房的期待权。(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了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作出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预售许可制度。(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购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承购人也就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4)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登记具有公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特点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示对抗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示对抗效力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自签约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
    2023-08-20
    492人看过
  • 预售和现售商品房的特点差异
    特点如下:(1)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承购人只能获得商品房的期望;(2)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为保护预购人的权益,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并实行了预售许可制度;(3)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承方应承担一定的风险。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可能无法建成或交付,或者商品房建成后存在各种质量缺陷,因此买方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后,具有公示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表现出特点由于当前北京地区房价增长速度快、幅度大,商品房买卖市场交易活跃,因房价较高,预售成为商品房买卖的主要方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也相应增加。日前,海淀法院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现状进行了调研,认为此类案件表现出六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案件增长量大。近三年来,商品房预售纠纷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今年较去年更是有大幅增加。2005年此类案件数量为638件,较前年增长
    2023-07-16
    237人看过
  • 规范展销特卖商品的广告宣传
    据介绍,日前上海部分媒体发布一些企业租用第三方场地销售诸如冬虫夏草、钻石饰品、翡翠玉石等贵重商品的广告,其中绝大部分广告主为外省市企业,在上海并未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广告宣传中有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行为,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导。为了进一步规范此类展销特卖商品的广告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上海市工商局的广告审查提示有如下5条:一是发布展销特卖商品广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查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原件,并核查其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查验后的营业执照或其副本原件应复印并加盖广告主公章和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留存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审查档案之中;二是发布利用第三方场地开展展销特卖活动的广告,还应同时查验并留存广告主与场地所有人签订的场地租用合同或者协议;三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原价是指商品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同一销售场所成交的最低销售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
    2023-04-24
    84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商品房销售市场的主要的营销手段。利益驱动使得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导致商品房销售纠纷不断见诸法庭。究其原因是人们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研究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并进而分析对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关键词: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邀约;邀约邀请一、从一个案例说起某开发商发布一条广告,称其开发的××花园商品房拥有3000平米的中心花园及网球场。当购房者入住后发现,广告中的3000平米的中心花园变成了现实的几百平米,而广告平面图中的网球场,现实中却是个臭水潭。购房者群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开发商针对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第一,售楼广告不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不具备一般邀约的特点。第二,售楼广告并未对售房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约定。第三,双方没有明确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因此售楼广告不具有约束力,开发商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①这一案
    2023-06-12
    359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认定销售广告
    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条规定中“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有重大影响”等表述目前尚没有具体的量化及判定标准,根据此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做广告时,对于自己没有把握做到的承诺要尽量采取一些模糊性的处理,比如“高档社区”、“升值潜力无限”、“交通十分便捷”等广告词就属于非具体确定的表述,由于缺乏明确的评判依据,而很难作为要约加以认定。
    2023-06-10
    484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陈述责任认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大多数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法院这一解释将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不实广告吸引顾客、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得到有效遏止,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最终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023-06-12
    459人看过
  • 广告上标有未销售的商品违法吗
    一般情况下,未出售的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尚未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其本身并不足以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然而,如果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存在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那么上述观点就需要被改变了。例如,行为人可能会通过伪造、篡改等手段变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者在明知的前提下,故意为他人制造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这些都将被视为对商标权的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024-08-20
    73人看过
  • 商品房包销是什么,商品房包销的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商品房包销是什么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出现在商品房买卖市场,既不同于完全的代理行为,也不同于完全的中介行为,也不同于买卖行为。二、商品房包销的有什么法律特征商品房包销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具有一定的代理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该两条的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行为具有专属性、排他性,即只有商品房开发商才能销售商品房。包销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也不能逾越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故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2
    2023-02-08
    454人看过
  • 如何看待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一、如何看待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受法律约束吗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
    2023-06-12
    240人看过
  • 商品房销售广告能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据估算,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为此,开发商都为广告的设计绞尽脑汁,于是,一些商品房广告便被“注水”,什么“城市绿洲”、“皇家园林”、“距地铁口五分钟距离”、“学校、幼儿园、超市、会所等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等极尽诱惑的广告随处可见。可等买主签订合同、付了房款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说完全是“虚无缥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6-10
    289人看过
  • 销售许可证号可识别商品房广告真伪
    随着商品房建设的日趋活跃,商品房广告大量出现在各种媒介中。商品房的广告,是消费者获得购房信息的一个主要方式。绝大多数商品房广告,除标示房屋的价格、位置、环境、物业管理等内容外,通常还可看到“手续齐全,产权保证”、“即买即住,北京市产权”等有关房屋产权的内容。房屋产权,也叫房屋所有权,它是一种经济关系和民事财产关系的集合体,它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换句话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你才能对所购买的商品房拥有所有权,这也就是商品房买卖与一般商品买卖的不同之处。那么,购房者通过商品房广告,如何才能了解你所选择的房屋是“手续齐全,产权保证”呢?“即买即住,北京市产权”又体现在哪里呢?作为商品房广告,其房屋产权的规范标示又该如何识别呢?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概括地回答就是:只要房地产广告中登载出了真实的房屋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号,开发商拥有预售、销售的合法权利,其商品房就是手续齐全、能获得产权保证、可得到北京
    2023-06-12
    418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中售楼广告的效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被告: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介绍:原告称其于2002年5月,原告到被告售楼处拟购买一套商品房,被告售楼人员向原告介绍了其拟购楼号的情况及小区的公用设施。提到在原告所购楼号的北侧有一个网球场周边是绿地,经过原告实地在小区考察后认为与销售人员及提供的楼书描述的一致,于是第二天与被告订立了《购房合同》。在同年下半年,被告将网球场擅自向北挪取消了周边的绿地,改建成小型停车场且仅距原告所在的楼10几米。原告要求被告将停车场拆除恢复绿地。被告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于2002年5月底入住,而停车场是在2002年底修建的,在小区规划图的位置上有此规划,且停车场的位置与原告居住的房屋距离符合规划要求,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违反设计规划,并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停车场的存在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定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被告所发放
    2023-02-04
    344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商品房销售广告不符实的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0
      一、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如何(一)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立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由于近年来,出卖人利用广告作过分夸大宣传,诱骗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但在事后却不予兑现,这也是商品房投诉率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一般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处理,只要在合同中未有约定,便很难追究出卖人的责任。基于
    • 销售广告具有商品房效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8
      商品房买卖大多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等引起纠纷的处理,有不同意见。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中的许诺体现了实践的要求,是必须的。目前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的主要情形有: (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 (2)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 (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 (4)对商品房环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特点是怎么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5
      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现象共生在查处许多假冒伪劣案件中,大量的假冒产品来自一些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这些集散地市场周围是大量的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个人、专业户和生产厂家,造假达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当地政府对此不闻不问,甚至暗中支持。另一方面,造假售假的大量存在还有腐败作为支持。许多被查处的造假案件背后都有行贿、受贿等腐败相伴。假冒伪劣生产呈现出专业化和分散化特点。
    • 涉及商品房销售广告违约认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
    • 广告能视为商品房销售合同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4-20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