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案无罪抗诉辩护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25:39 161 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今天是接受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胥某提供法律援助而坐在今天的辩护席上。然而,在我的执业经历中还未曾有过今天这样的沉重、欣慰和激动。沉重的原因在于本案的被告已经在监狱服刑13年;欣慰的原因在与冲破种种阻力终于再次开庭公开审理本案;激动的原因,更在于今天是我坐在自己经历过的也是河南省第一起检察机关以被告无罪抗诉案件的辩护席上。

刚才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举证证明,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胥某构成抢劫、盗窃罪的证据并不充分,作为辩护人和被告是完全同意的。但原经过的两审法院仍以抢劫和盗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检察院依职权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以抗诉的形式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期还本案事实的真实面目,我们感谢检察机关。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和公诉人没有任何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意见冲突,也没有控辩双方在证据上举证、质证的对抗,从而少了许多辩护人为保障被告人权益应当努力寻找无罪、罪轻证据、发表辩论意见的工作量。现在从综合全案所有的证据提出以前的两级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管辖方面的问题: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次多人蒙面入室、持械、拦路抢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特别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刑事犯罪,已经能够判几个死刑了,其第一审的管辖权应当在中级人民法院,周口两级法院经过协调却由基层法院审理。如果对这样一种特别严重的9次多人蒙面入室、持械、拦路抢劫能够成立,而仅仅判处15年有期徒刑,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是重罪轻判,对这种放纵本身就是两级法院的严重失职,也是枉法裁判。而正是因为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能成立,但又不愿意给一个无故的人一个公正的待遇,宁可错上加错,强行在基础法院起诉并处以刑罚。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违法行为,而绝对不是能降格处理的问题。

审判期限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二审期限同一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是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从修正后的诉讼程序来看,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期限仅仅三个月,而案件卷宗中也没有相应的延期审理的批准程序,又是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行为。

证据方面的问题: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搜查笔录应当由他的家属签名,如果拒绝签名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两级审判认定的事实的证据没有凶器、没有物证、蒙面的面具,只有不能互相印证,并且自相矛盾的证言。该证言也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安侦查二卷显示,搜查胥某家的搜查证上的签名不是张玉平,也没有注明原因。其搜查从根本上就是违法的,依据该搜查等到的物品也就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检察院的职责不仅是指控犯罪,而且还要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案例。在检察机关处理其他案件发现了这起明显错误的案件,纠正起来也是那么的难。两级检察院和法院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些压力下,宁可违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也不愿意对一个无辜的人得到依法处理。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而真正的犯罪却逍遥法外,这不仅是对无罪人的打击,同时还给社会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那些真正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还在进一步的危害着社会。

胥某一贫如洗,家徒四辟,我们殷切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判决。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汤路明

200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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