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内予以赔付。
若仍然存在赔偿不足的情况,其剩余部分则应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赔付。
首先,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则该方当事人应当对此次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负责赔偿;
假设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现象,则应按各自过错的程度进行赔偿分配。
其次,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并无任何过错,依法应由机动车方对此起事故负损害赔偿责任;
若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具有过错行为,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义务;
在机动车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事故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假如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主动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方可以不对该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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