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管制刑的对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4:42:29 493 人看过

衡水律师为你介绍:

在我国,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的管制刑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它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刑,但必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被我国《刑法》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1997年《刑法》对管制刑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扩大了管制刑的使用范围。但我国管制刑仍有待完善,着反映在法学理论界对管制刑存废的激烈争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微乎其微的使用率等方面。“虽然限制自由刑在一定程度上与当今世界刑罚轻刑化、开放化相协调,不过,由于当前人们的报应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惩罚犯罪的心理要求仍比较强烈,而限制自由刑的报应,惩罚功能要相对弱一些,难以满足社会对上述观念的要求。”因此,当前我国管制刑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人们刑罚观念之转变和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由于管制刑执行的开放性,行刑环境具有相对宽松性,如果没有完善的执行制度加以保障,就会使管制刑失去其作为刑罚的严肃性,从而失去刑罚的惩罚性的基本特征,使刑罚落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更无从谈起,不仅达不到设立管制刑的初衷,反而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为使管制刑在社会生活中更有效的发挥作用,本人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管制刑制度。

一、完善管制刑的立法

人身危险性因素是确定对罪犯是否适用管制刑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现行《刑法》对此只字未提。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刑法》中作出“管制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且人身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人身危害性的衡量应综合犯罪人的具体涉案情况和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方面加以考虑”的规定。这样能为法官对具体罪犯是否决定适用管制刑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

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交付执行行刑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

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

(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

(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制刑罪犯的服刑场所的规定。

(3)关于执行机构和人员配备保障的规定。

(4)关于专门执行机构主要职责的规定。等等。

三、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如俄罗斯刑法典第53条规定:“在被判处限制自由的人恶意逃避服刑的情况下,可以用剥夺自由刑代替,其期限为法院判决所判处的限制自由刑刑期。”又如法国刑法中关于限制自由刑中的放逐规定,放逐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潜回法国,将被视为犯有中止放逐罪,要按重罪处以拘禁。在我国管制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罪犯逃避服管制刑,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而按照法律,却又无法进行处理,使得管制刑的作用大大降低。为了提高管制刑的实行效果,保证管制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管制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定:被管制的罪犯有逃避服管制刑的,或多次违反管制内容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管制内容等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以将剩余刑期根据一定合理比例,易科拘役刑或有期徒刑。从而使管制与拘役(或其他徒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密。

四、建管制刑与附加刑并用的机制

刑罚保持相应的强度是必要的,否则对犯罪所表现出的过度宽容会伤害社会对报应犯罪的正当感情。因此,我们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适度加大管制刑的刑罚强度,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管制刑作为一种教育刑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实现刑罚的可感性和提高整个刑罚机制的效能。为此,我们建议在对罪犯判处管制刑的同时,还应考虑对其附加适用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或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特殊行业或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无偿性的公益劳动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4日 08: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管制相关文章
  • 管制刑之完善探讨管制刑之完善探讨
    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刑罚的轻重不是在成不变,而是以时间与地点为转移,尤其是犯罪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罚的规模和强度,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利亚指出:“刑法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法给予那些僵硬的心灵的印象应该比较强烈和易感。为了打倒一头狂暴地扑想枪弹的狮子,必须用闪击。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首先,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进行改进,其一是依法适用管制刑,在刑法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适用管制刑。同时在适用管制刑时,应积极发挥我国刑事政策的调节作用。避免“不管不流”、放任自流。在拘役与管制并科时,应优先适用管制刑;对于过去刑法未规定适用管制刑而现行刑法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的领域应尽可能适用,避免管制刑在这些领域“形同虚设”。其二是拓展管制的适用范围,管制作为一种限
    2023-06-11
    273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
    我国新刑法加大了罚金刑罚的处罚力度和广度,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两类:一是单位犯罪,即凡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对单位一律适用罚金刑;二是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犯罪。同时,新刑法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增加了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均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罚金的规定。但是,新刑法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新刑法设立的罚金刑制度日益显示出不完善和落后于形势发展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罚金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执行。由于刑法规定无限额罚金制,法律对具体罚金数额没有规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导致罚金数额的确定随意性较大。罚金的执行难,有损法律的尊严。执行难是法院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亦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执行难包括罚金的执行难。对于可能判处罚金案件,侦查机关、检查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只重视案件的主要事实及主
    2023-06-11
    249人看过
  • 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诉权息息相关的制度。我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以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符合民事公诉程序法定情形的案件也可以引入民事公诉程序。首先,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当受害人为多数人或人数不确定时可以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代表人的制度,可以给受害人以很好的帮助。也就是说当原告方为多数人时(有确定的多数人与不确定的多数人之分),可以依法推举或指定2至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由法院一次性判决不法者支付全部的惩罚性赔偿金,然后由法院按确定的人数在一定期间后(这里涉及催告的问题)合理分配,以避免不法行为人被多次重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里还要规定先诉人利益保护制度。这项制度在受害人确定时不适用,它仅适用于不确定的多数受害人当原告方为不确定的多数人时,法律优先保护先诉人的利益,后诉讼人所得赔偿金要逐步递减。第二,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
    2023-06-07
    494人看过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对于管制刑的完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一些意见。但是笔者认为,管制刑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应注意:首先,加大管制刑的惩罚力度。不仅要提高认识、重视管制刑的适用,依法适用管制刑,提高其使用率,而且应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有效发挥管制刑功能的必然需要。其次,缩短管制刑期,使之与拘役刑期相当。有必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健全管制执行体制,由公检法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管制刑真正落实到实处,体现刑罚的正义性。最后,使用管制刑要严格掌握条件,防止其滥用。这是完善管制刑的关键。管制刑之所以受到质疑,就是因为管制刑的不当适用所致。因此,要使管制刑发挥在改造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准确适用,就必须严格控制管制刑的适用条件,杜绝其滥用。具体而言,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将管制刑从主刑改为附加刑,允许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附加适用管制,以最大程度的发挥管制刑
    2023-04-22
    83人看过
  • 关于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国内执行制度的完善(一)严格拘役刑的宣告拘役刑可能给罪犯的声誉以及未来的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确定短期自由刑作为对付轻微犯罪的最后手段地位,既在非必不可少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罪犯适用拘役刑。确保拘役刑只适用于那些危害不大,但又确实有关押必要的罪犯。在这方面,原联邦德国于1975年生效的新刑法第47条第1款很有借鉴意义:法院科处不满6个月之自由刑,唯在依犯罪或犯罪人之人格所具特别情况,堪认为科处自由刑对犯罪人之影响作用及法律秩序之维护确不可少时,始得为之。俄罗斯刑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不满16岁的人,以及对孕妇和有8岁以下的子女的妇女,不得判处拘役。这些规定的精神值得借鉴。中国刑法中也应规定类似的最后手段条款以给审判人员运用作为指导。鉴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尚未定型,为不过早地使其受到短期自由刑弊端的影响,建议立法上明确规定,对审判时未满18岁
    2023-04-25
    272人看过
  • 完善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规定的思考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些规定也作了修改补充,这些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我认为修改后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仍然有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的地方,本文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现行刑法共同犯罪人的分类规定的完善及胁从犯的存废问题。二、关于集团犯罪主体的人数构成问题。三、关于主犯的处罚问题。[关键词]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复杂疑难问题,其危害远大于单独犯罪。正因为如此,不论是在我国还是西方,从古代的刑事立法开始就已经注意到了共同犯罪并在刑事立法中有所反映。例如在我国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规定: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根据这一规定,十人以上越城,危害性大于一人越城,因此加重其刑罚。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在立法
    2023-06-11
    462人看过
  • 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税收管辖权制度的现状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分别依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所确立的两类最为典型的税收管辖权。以上两节,我们为了更充分地展示这两类税收管辖权的理论内涵,更清楚地阐明这两者所包含的重要问题,而对它们分别进行了论述。然而事实上,这两者在适用中往往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并体现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的。当某一纳税人符合一国居民的认定标准,该国即可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进行课税;反之,对于不符合居民标准的非居民,该国则只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仅对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因此,在具体地认识我国税收管辖的现状时,分别以不同的税收法律为框架,综合地认识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适用,较之拆散法律、割裂地看待两者,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如前所述,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其主权所及范围之内所拥有的不受干涉的征税权力。如果在这一
    2023-05-05
    96人看过
  • 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两点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规定,然而,这部关系到中国法治与人权保护最重要的法律,其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法治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公民的需要,由此可知,《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及存在诸多缺陷,为了完善《国家赔偿法》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与标准,本文提出两点建议,具体内容如本文所示:一、适当扩大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严格限制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范围,使得那些遭受刑事司法机关除采取拘留、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或超期羁押的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有必要适当扩大对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将无罪错误羁押的前提变更为司法机关违法羁押,从而使轻罪重判、超期羁押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纳入刑事赔偿范围。
    2023-06-04
    423人看过
  •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
    2023-06-11
    415人看过
  • 我国法规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
    由于公益信托事关公共利益,且受益人多为一般社会大众,在法律上无直接监督权限。因此,为防止滥设公益信托,保证公益信托目的的实现,国家应当对信托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便督促受托人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发现信托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予以改正。从我国曾多次清理整顿信托机构的情况看,由于信托业监管法规的缺失,信托投资公司违法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因此,应完善对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体制。对于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监管问题,我国《信托法》不仅指出,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还在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然而,何部门为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法律未予明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据此推知,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也应为民政部门。对于公益信托,民政部并未出台管理办法实施
    2023-06-07
    106人看过
  • 完善我国量刑辩护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在我国目前的审判模式下,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对量刑进行有效辩护,无法通过辩护权有效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易导致法官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量刑辩护制度。(一)充分认识量刑辩护的重要性被告人一旦选择了有罪辩护,就只关心会被处以何种量刑,以及是否能缓期执行。对于选择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而言,在确信法院会判决其有罪之后,当然希望有机会在法庭上就从轻、减轻量刑进行辩护,以期获得对其更为有利的处罚。在难以通过辩护确保被告人无罪的前提下,辩护人所关注的也是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因为通过量刑辩护可以给被告人带来更大的“量刑利益”。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通过“量刑程序诉讼化”对法官量刑自由权的制约也比只制定具体、统一的量刑标准更为有效。因此,必须转变“重定罪辩护,轻量刑辩护”的观念,通过量刑辩护使被告人最终得到与其罪责相适应的量刑。而且通过充分有效的量刑辩护可以有效制约我国“行政审批”化的量刑裁断
    2023-06-01
    118人看过
  •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与西方法治国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一是在纵向上,立法上没有按照上下层级结构的要求设立一个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流水作业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各自的办案需要予以适用。二是在横向上,公、检、法三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基本上处于一种平行状态。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需经检察机关批准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需由公安机关执行外,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
    2023-06-14
    192人看过
  • 管制刑要如何完善
    中国完善管制刑的可行方法如下:1、建立管制易科剥夺自由刑的制度;2、完善管制刑的立法;3、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者实施细则等。刑法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管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种类。一、什么是拘役累犯?拘役指的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二、管制等于什么意思?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法方法。其特征是只限制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管制刑的特征是:刑罚的最低档;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劳动有报酬。羁押时间可抵刑期。三、什么才算是管制管制的概念,具体如下: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
    2023-03-28
    281人看过
  • 我国刑法不起诉制度亟待完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微罪不起诉”应该明晰新刑诉法对微罪不起诉规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免除处罚不需要处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和简单,实践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当,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及其它情况也相近的两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就很可能一个作出起诉决定,一个不起诉。这样前者将是有罪免刑,后者则无罪无刑。相近的情形出现了罪和非罪截然不同的结果,殊难为人们所接受。其原因在于微罪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即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笔者认为,既然规定了微罪不起诉是可以不起诉,也就应该相应规定斟
    2023-03-03
    23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管制
    词条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管制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国家对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应对主要对策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7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中存在着“纵向”的部门垂直管理和“横向”多规并行、复杂交错问题。城市规划难以发挥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推动“多规合一”破解难题、落到实处、发挥效力“多规合一”的根本目的,在于探索“以人民为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新模式,统一规划愿景、统一各方思想、凝聚人民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建设与管理美好城市的巨大动力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做好城市工作,必须认识、尊重、顺应
    •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决策是哪些,有没有参考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30
      一是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中国成立初期,管制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处分、行政措施予以决定、批准,针对这种混乱现象,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管制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对公民宣布管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二是针对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管制是我国刑罚体系主刑中最轻的刑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初
    • 对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及完善措施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
    •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