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常居住的物业缴费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4 03:03:25 177 人看过

在物业管理方面,关于业主支付物业费用的事宜,应遵循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收缴。

无论是业主的住宅是否达到常期居住的条件,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物业公司即已为业主提供了周全的物业服务。

因此,业主事实上无法以住宅缺乏经常入住为理由,剥夺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应有的物业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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