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射击运动枪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对本市射击运动枪支进行管理。
条购置射击运动枪单位,一是经北京市体育局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北京市体育局负责汇总本市各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购置射击运动枪计划,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报公安部批准。北京市体育局凭国家体育总局的枪、弹分配价拨单和北京市体育局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原德外功德林1号,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62014113)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证》,运回后3个工作日内到枪支使用地所在公安分、县局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民用枪持枪证》;二是经市公安局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购置射击运动枪由购置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公安分、县局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由治安管理总队上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报每年分两次上报公安部审批。批准后,本市配售单位与购置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经公安部认可,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购置手续。营业性射击场接到枪支10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民用枪持枪证》。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和狩猎场申请购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经市公安局审批,报公安部批准。批准后,申请购置单位与本市配售单位签订合同。经公安部认可后,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购置手续。购置单位购买后10日内到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办理《民用枪持枪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审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其中配置猎枪的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本市没有市政府批准的猎区、牧区,不存在猎民、牧民。因此,个人不允许配置猎枪。
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本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三)将没收的枪支据为己有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
上述行政审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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