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哪些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02:32 281 人看过

互联网金融的自我约束和自我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构建完善,更多的金融企业是在市场上去竞争业务、取得盈利,但是风险的控制机制相对薄弱,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1、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众多平台为了保持自己的产品不被抢走以及增揽新的客户,以简单的收益率争夺市场,加剧了流动性风险。

2、信用风险。客户方面,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在投资者方面,未按照风险适当性原则,对客户进行分类分层管理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致未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3、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虚假承诺、误导销售等现象较为普遍,片面强调高收益,忽略风险提醒。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订立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

5、经营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存在洗钱套现风险。金融平台交叉销售、交叉运作和交叉投资方向越来越具有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的特征,多方合作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在市场上也越来越多。由此带来产品结构过于复杂、合同约定责任不清、变相监管套利、跨行业和市场的风险传递等各类问题及风险点。

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存在着一定的缺位。各地监管部门应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着眼于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确保投资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1、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保护是当前的薄弱环节,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投资者面临更多风险和挑战,应该加快制定面向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投融资产品、风险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投资者者教育,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2、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的同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严禁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特定业务,比如不得进行自融自保、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等,并将上述负面清单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内容。

3、加强金融平台资金监管。要求金融平台必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借贷交易指令等审核的责任,对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同时要求金融平台自身资金与项目资金做好隔离,进行分账管理。设立风险保证金,当融资企业的项目超出约定时间还款时,该账户资金将专门用于弥补因融资企业的项目违约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并由托管机构定期发布风险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情况。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以往操作中,金融平台通过什么渠道披露信息、披露哪些方面的信息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制定金融平台信息披露细则,披露的信息包括自身运营状况,如向投资者公布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平台的合作机构以及资金托管机构信息;披露项目的信息,如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向、项目方资质、金融风险等。

5、加强投资者的教育。从实践看,投资者普遍缺乏长期投资的心态,“e租宝”事件无疑给参与其中的投资者巨大的警示。在金融产品创新不断、金融平台良莠不齐的当下,尤其应当教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除了提醒投资人“投资有风险”外还要告诫投资人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减少风险。

6、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根据现行法律框架,相当一部分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有金融平台违反基本诚信精神、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制度不完善以及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风险,有关行政部门应进行适度监管,并可介入调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越界触碰法律底线,以恶意骗取资金为目的,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司法机关应及时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用法律的强制力规范行为的引导,逐渐消除金融平台的种种乱象,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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