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钢公司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顺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特殊钢公司于2008年12月26日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配件厂被豫泰公司整体收购,豫泰公司接收配件厂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全部债权债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的规定,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顺法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变更豫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豫泰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7)顺法执字第91-2号执行裁定,驳回豫泰公司的异议。
豫泰公司不服(2009)顺法执字第91-2号执行裁定,以配件厂于2004年改制,由豫泰公司整体收购配件厂全部资产,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特殊钢公司起诉时明知配件厂已经因改制终止,豫泰公司承接其全部债权债务,但其把配件厂列为唯一被告,从而实现缺席审理,豫泰公司不能参加诉讼,不能行使配件厂的抗辩权,在执行过程中将豫泰公司变更为被执行人,剥夺了豫泰公司的诉权,侵害了豫泰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等为由,请求撤销变更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殊钢公司诉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配件厂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未取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2月7日吊销了配件厂的营业执照。豫泰公司整体收购配件厂,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配件厂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全部资产已被豫泰公司整体收购,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变更豫泰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复议人豫泰公司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豫泰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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