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出台的意义有什么?
监察法出台的意义有:
1、制定监督法是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督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
3、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4、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督道路;
5、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督的全面覆盖,开展反腐败工作,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的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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