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复核监督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
1、审查死刑复核监督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1)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据有疑问的;
(2)对适用死刑存在较大争议的;
(3)可能引起司法办案重大风险的;
(4)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条
二、死刑复核后如何处理
死刑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裁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重新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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