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凡是行政机关针对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管理行为,只要你认为这样的行为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如对行政机关给予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许可证、执照等证书,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相对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
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
1、铜陵市政府部门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公告的相关规定是,如果征地补偿方案获得了批准,政府部门应该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以后的10天之内,对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委会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
2、法律依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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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布征收公告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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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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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土地征收公告谁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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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征用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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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收土地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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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征收土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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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补偿为条件,依法强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城市用地的行为。 用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给予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组织的补偿费用。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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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谁发布、何时发布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指定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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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征地预公告的日子?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赔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日子?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6第一,查看并保留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赔偿公告及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在无达到满意的赔偿方案前,不轻易签订赔偿协议; 第三,对房屋、土地进行拍照,留取证据。根据《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限定:“征搜罗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量支付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花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花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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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安徽在线咨询 2022-06-03土地征收公告中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就是合法的。 第一,关于公告形式的问题。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发布征收公告必须是书面形式,也就是说通过大广播广播或者挨家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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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一般都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0《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