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查处6家化工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哪些垄断行为是违法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2 17:24:22 377 人看过

【事件经过】

2014年下半年,群众举报反映江苏省连云港、盐城等地部分化工企业共同提高氯代苯酚(生产农药、药品制剂的原料)产品销售价格,并通过销售公司统一对外销售。经过近半年的外围摸查,江苏省物价局反价格垄断分局于2015年3月对涉案6家企业立案调查,获得大量证据,证实6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成立,并于近期依法实行了行政处罚。

涉案企业有6家,其中包括生产企业5家,分别是连云港致诚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拜尔特化工有限公司、灌云金安化工有限公司、连云港恒贸化工有限公司、滨海鸿嘉化工有限公司,以及销售企业1家,为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经查,涉案生产企业多次召开行业“同盟”会议,统一氯代苯酚系列产品销售价格,并以上海焦点生物科技公司为平台统一销售。各家企业通过缴纳保证金、互派监督员、对违反协议行为进行罚款等方式监督垄断协议实施。其间,连云港恒贸、灌云金安、连云港拜尔特因违反“联盟约定”低价销售各被罚款1.9万元、2万元、24万元,前两笔罚款没有执行,24万元罚款于2014年9月下旬汇到上海焦点生物科技公司。

综合多种因素,江苏省物价局对涉案企业处以“每家企业2014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6家企业合计罚款381万元。

【法律解读】

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授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诉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时间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集中的控制,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从而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此,我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除将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外,对审查标准,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及审查程序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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