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路怎样收回宅基地
基地收回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哪三权
(一)很多农村地区都落实了三权分置的试点改革,村民对宅基地有三项权利,那么,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哪三权?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指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权。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有利于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有利于“活村富民”。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好处
1、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加快补足农地制度(承包耕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宅基地为主的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革中宅基地这块最短板,增强新时期农村爱展新动能。稳步、有序盘活沉睡、闲置的宅基地资源。
2、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正式提出,不仅为新时期宅基地制度页层设计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城乡生产要素平等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
3、宅基地使用权上市,可以带动上下游许多企业发展,有助于发展农业物流与交通运输;宅基地的经营权入市,可以充分运用闲置土地,供应更多租赁住房满足市场需求,有助于地产股上涨。
三、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一)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对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地方已出台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办理。未出台相关规定,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
(三)位于原城市、镇规划区外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审核结果办理登记。
(四)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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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也叫村民房,是农村村民私人修建的房子。因为一般很少进行建筑设计,而是直接找施工队进行修建,所以显得简陋粗糙。 农民房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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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样收回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26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获得的农村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无偿收回的,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改变宅基地使用性质宅基地作为村民生活基本资料,村民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但仅限于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厂、商铺等,农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2、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按照规定,农村宅基地采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则,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一现象损害了其他村民的权益,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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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收回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16法律里面有收回宅基地的规定,党中央赋予了国土部门随时可以重新审批宅基地的权力和职责,特别是这个职责,只要觉得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就要重新审批,国土部门有宅基地档案,和他们就别提证件了,档案的内容和真实性比证件管用的多。当然被政府依法批准的家庭可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对政府过去的批准工作予以认定,兼顾调查清楚故意捣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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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被收回怎样补偿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19各地存在差异: 1、原则上来说,当事人的宅基地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重建)的宅基地,重建时,是需要重新申(请)批(准)的;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该宅基地所在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二条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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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宅基地修路补偿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31.政府应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政府会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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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权益怎么收回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1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