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与共谋犯罪有关的案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1 08:25:16 174 人看过

贵州省的周某与苏某共同商议共同盗窃一个独栋别墅住户,经过认真商量筹划和摸点后,于晚上实施盗窃行为。在路上遇到共同好友张某。周某把计划给张某说了之后三人一同前往盗窃,张某胆小,不敢入户,于是在门口放风。事后案发。三人均被逮捕。经查,苏某周某张某三人构成犯共同盗窃罪既遂。

工伤双重赔偿案例介绍

工伤双重赔偿案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表工伤案件双重赔偿的判例2008年09月06日星期六17:13原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被告:上海宝

工伤双重赔偿案例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表工伤案件双重赔偿的判例2008年09月06日星期六17:13原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

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

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文伟诉称: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治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根据病情,原告须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结论,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9600元(每月800元x12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月600元x8个月)、长期服用德巴金及弥凝片所需费用583087.5元,被抚养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费52200元、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生活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61616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523元减现工资1005元计算26年)。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病史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被砸伤后就诊,诊断结论为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

2、工伤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四级。3:司法鉴定书,用以证明根据伤势情况,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

4、仲裁书以及(2004)宝民一(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已就原告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5、律师费**,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6、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之子张不皓8岁,系未成年人;原告之母金玉琴57岁,系肢体残疾人,需由原告赡养。

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辩称:原告杨文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每月领取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其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均缺乏依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文伟系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文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伤情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杨文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23元,受伤后减为1005元。杨文伟之子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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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8日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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