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权的丧失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10:52:06 442 人看过

中国《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同时也是投保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自无疑义;但如果受益人并非投保人,则保险人仅可拒绝赔付,而无权解除保险合同。同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向保险人索赔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该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此外,为防范受益人的道德风险,无论指定受益人还是法定受益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丧失保险受益权。中国《保险法》仅规定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应丧失保险受益权,而未规定保险受益人骗赔时应丧失保险受益权,不够全面,应在保险法修订时加以修正

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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