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销权的法律规定,你知道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10:11 258 人看过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要求抵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除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外,任何一方都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相互负债、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债转让后,如果债务人对原债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原债版权人转让的债权到期或权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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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8日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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