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三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本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般要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二十条开庭审判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具体分工;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方面的要点;
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
四控辩双方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名单;
五控辩双方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人书面证言、物证和其他证据的目录;
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第一百二十五条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一、二审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要求国家赔偿。“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对不应拘留、罚款的人予以了拘留、罚款;超过法定期限拘留和超过法定金额罚款;以及重复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等情况。“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10条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9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的问题还问到因葡萄胎能强制离婚吗,答案是:不能。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