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人的一种主观意志,除了行为人自认以外,我们只能从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推定。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大都会否认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办案人员往往只能通过推定的方法来评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设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无需加以证明。事实推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已经确认的事实,按照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归责,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
法律推定是建立在事实推定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以条文化的方式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对稳定的事实推定予以固定,即上升为法律推定。例如,《两高解释》第六条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前5点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行为表现形式,因而由相关的法条或解释予以固定,而最后的第6点作为最后的兜底条款,就是让办案人员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进行事实上的推定。但是这种推定应当建立在基础事实之上,而如何去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事实,如何进行事实推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行为人在实施透支信用卡行为时的还款能力
结合行为人透支信用卡前后的客观经济情况以及其透支信用卡的额度的大小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行为人在申领时即不具有合格的条件,而是通过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发卡行的审核,那么可以直接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合法申领信用卡后,透支的资金明显超出其可能的还款能力,往往也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合法申领信用卡后透支的额度与其还款能力相符合,但最终仍出现无法归还的危害结果,这种情形不能单纯的以损害结果客观归罪,而需结合其后期实施的其他行为(如自身的不可抗力或是转移、隐匿财产等)综合进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影响构罪
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后实施的申领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还是在正常申领信用卡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往往很难认定,因为行为人大都会辩称是正常申领后才产生的。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影响构罪。第一,从信用卡使用方法上看,发卡行只在行为人首次申请时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当审查通过后,行为人在每一次透支前均不需经过发卡行的实质性审查,只要身份、密码等形式审查通过即可顺利使用信用卡。因此,如果发卡行知道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肯定不允许行为人实施透支的行为。即便当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是在申领信用卡之后,其透支行为仍使发卡行受到了欺骗。第二,从打击犯罪角度看,如果行为人是在申领信用卡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恶意透支,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罪,那么无疑会鼓励那些已经合法申领了信用卡的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很明显这是不符合刑法对信用卡诈骗行为入罪的初衷的。综上,以非法占有目的骗领信用卡是本罪的预备行为,而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才是最终构罪的实行行为。
3、行为人透支资金的用途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不同影响
如果行为人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导致无法归还,那么可以使用法律推定的方法,适用《两高解释》的规定,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透支的资金用于正当途径,那么应当分情况来认定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具体而言,行为人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可以直接证明其具有占用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用于个人用途的行为导致最终不能归还资金,那么往往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理,行为人将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投资也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归还,当然不能认定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当其投资失败无法归还银行资金时,则往往可以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4、行为人在透支信用卡后的行为表现
通过对行为人取得透支资金后的行为表现,可以推定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后,改变了联系方式,或者隐匿、转移自己的财产,亦或者使用虚假方法进行假破产假倒闭等,用诸如此类的行为逃避催收、拒绝还款,一般来说可以直接认定这样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上述规避还款的行为,而是消极对待发卡行的催收,拖延时间拒不归还,这样的行为往往也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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