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未提书面异议,对执行结案对否复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1 07:47:48 284 人看过

对于有意见的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如果他们认为已经实施的执行行动有违法律章程,那么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向负责处理此事项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若在执行过程之中,出现了案外势力对执行标的发表书面异议的情况,人民法院应从接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开始的第十五个日历日内对此进行详细的审查,如通过审理后认定其观点存在合法性,则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暂缓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工作;而若经过审查之后发现理由并不充分,也将发出裁定以驳回其要求。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对裁定结果持有不同看法,并且有理由相信原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同时,若是这一案件与其所争议的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则案外人士及当事人有权于裁定送达之日起的第十五天内向该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

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人民法院应自接到书面异议之日算起的第十五天内进行详审,如经过调查后发现理由立得住脚,人民法院则会发出裁定予以撤销或修改;反之,若经审议后确定原因并不突出或缺乏说服力,也会下达裁定以驳回其请求。

有任何异议的当事人及相关利益方有权在接到裁定之日起的第十天申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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