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国有企业重组的配套法律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6:02:06 312 人看过

1.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

国有企业重组不仅仅是企业厂房、设备、资金、商标权及其他产权的流动重组,同时也是劳动力资源的流动重组,而且企业职工的安置还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面对我国国有企业大量的冗员,必须要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促进劳动力市场化,使得劳动力资源能够充分流动,并在流动中得到优化配置,这就需要在劳动制度、户籍制度及人事制度等方面进行深入改革,减少和消除劳动力资源流动的障碍,优化就业环境,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减少国有企业重组的职工安置压力,促进国有企业重组。除此之外,还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制,逐步将企业办社会转变为社会办社会,建立主要依靠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企业的下岗失业员工生活的机制,以减少对社会的冲击,防止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劳动法》中也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统筹制度,建立养老、疾病、失业、生育、工伤五大社会保险制度。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能保障人力资源流动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最大的难点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问题。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保基金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专门的社会保障税,这与其发达的税收体系密不可分。而我国的居民的收入还不高,社会经济还不发达,完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还不太现实。因此,必须要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机制。考虑到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是在企业内部解决的,而过去这部分资金的积累并没有留给企业,而是由国家收取后用于了新的投资,形成了新的国有资产存量,因此,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应更多地由国家来解决。针对我国的现状,国家可以从国有企业重组中的资产存量和土地的变现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社会保障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的不足。同时,要提高社保基金运作的市场化和透明度,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

2.健全财税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的隶属税制所造成的国有企业重组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以考虑按市场经济原则建立企业产权归属和企业纳税主体完全分开的中央、地方共享的税制,同时通过进一步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割断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的产权联系,改变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重组干预的可能。这样国有企业重组就不再会触动政府与政府间的利益格局,产权流动的渠道就畅通了,而国有企业重组也就不会受到地方政府的诸多阻挠。此外,政府还应当利用多种税收优惠手段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国有企业重组,解决国有企业重组中所面临的诸多困难。

3.健全金融法制,优化金融环境

资金短缺是国有企业重组中的主要困难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优化金融环境,健全金融法制,开拓资金的融资渠道。针对我国现在的问题,应当改变现行贷款规模按地区切块分配的办法,改为按国家产业政策,对重点支持的产业配置资金的方式。同时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按国家的产业和地区政策对不同的产业、产品、区域实行灵活有弹性的利率政策。除了通过信贷等间接融资手段来解决国有企业重组的资金所需外,还应当健全证券法制和产权交易法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畅通国有企业重组的直接融资的金融渠道,鼓励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票、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金融创新等渠道来解决重组所需的资金问题。

4.积累并总结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在国有企业重组与反垄断间取得平衡

2008年的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将正式实施,这将结束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反垄断法》的历史。有经济宪章之称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防止包括经营者集中等各种垄断行为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原则上,国有企业应该和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一体化适用反垄断法。这一要求也是成熟反垄断法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不过,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的宽严程度还是有所不同,这是反垄断法弹性化特征的体现。如近年来美国放松了对经营者集中的管制,反而积极推动波音和麦道公司合并。笔者认为,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是我国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任务,也是全球化竞争时代的国家竞争力的保证,因此,我国也应当充分的利用反垄断法弹性化这一特征,在充分积累和总结反垄断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放松对国有企业重组的反垄断规制。同时在不同时期,根据具体国情的不同对反垄断规制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以在推动国有企业重组与维护竞争秩序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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