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目不清票据确实如何认定责任
不合理的费用,如果你能拿出有领导签字(也就是审批过的)支出单据,无论单据合理不合理,你都没有经济上的责任,最多只是账务处理不规范,这不算大问题。但是如果你拿不出单据来证明这些款项支出有审批,你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毕竟支出是有你经手钱才出去的。像这些钱,你可以写一个情况说明,说明这些钱的支出用途然后让副总经理签字认可,经济责任就转嫁到副总经理身上了。
《会计法》节选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分类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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