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责原则中的混合过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0:04:35 341 人看过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所谓归责,就是怎样将侵权责任归于行为人承担,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归责的含义,就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件发生之后,应以何种根据体现法律的判断价值,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古罗马法中,其归责原则以拉贝奥抗辩为标志分为两个发展时期:客观责任时期和主观责任时期。著名的拉贝奥抗辩(即免责抗辩)是这样表述的:如果,由于沉船或海盗而造成了货损,那么,赋予船长以抗辩就不是不公正的了。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最古老的免责事由有很多是从海上运输开始的。

在早期罗马法,主导做法是债务人依据单纯的不履行事实承担责任。早期罗马法的主要特征是形式主义,无论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如何,任何行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早期罗马法就形成了著名的不履行—责任归责原则的形成,适用了客观责任原则。由此违约方仅仅依据债权人提出的,客观存在的单纯不履行事实承担责任。合约责任直接产生于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不履行与责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不履行契约义务的事实的存在,其后果是无一例外地受到判决。所以,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给付不能对于债务人来讲后果都是一样的,没有幸免的可能。在这一责任体系下,债权人可以在确认了不履行事实之后立即提起诉讼而不必考虑是否有可能的免责因素,即使在债务人本人对该债务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同样允许提起这一诉讼。

此责任体系的主要特征是简便、快捷、严厉及最大限度地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在此种归责原则下的责任体系一直延续到公元前1世纪中叶。在这种严厉的归责原则下,债务人承担的等于是一种绝对责任。但这是一种近乎不合情理的归责原则。罗马人渐渐意识到这一点,并从公元前1世纪起开始着手对由不可抗拒的事变而导致的给付不能的债务人给予救助。裁判官开始依据公平原则对有正当理由的迟延债务人给予救助,例如债权人自身的过错导致迟延,同时开始承认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免除债务人责任条款的效力。

高空坠物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伤人的归责原则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坠物伤人,应该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发生高空坠物的时候,可能会遇到法院判出整栋楼赔偿损失的情况。这时候可以向法院上诉,提出自己的证据,比如说不在场证明,该物品非本人所有等证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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