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意义台湾的土地征收也经历了许多类似的问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对我们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是土地征收范围。
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然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但在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存的情况下,其中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因此,工业化、城镇化用地主要通过征地取得,这是造成当前土地问题的重要原因。未来10年,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如果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完全采取只允许为公益目的征收土地的做法,就很难平衡各方的利益。台湾将土地征收分为“一般征收”和“政策征收”可能更为可行。对“兴办公益事业”用地,实行一般征收,并在《上市法》中明确了兴办公益事业的项目。对于“需要执行国民经济政策”的公益性土地,应采取政策性征收、专项补偿、土地分配、土地溢价处置等方式,并借鉴台湾地区的分段征收方式。二是土地征收程序。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用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关于土地使用者如何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这种拖延被征收人意见和利益诉求的方式,使得政府的征地行为不受约束,造成政府与农民的对立。台湾征地前置程序的设计值得借鉴,即在进入实质性征地前,要求土地使用者尽量避开耕地,与农民集体协议购买土地,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集体农民。此外,台湾土地征收后续程序中的撤销权和撤销权制度也值得借鉴。三是一般征收补偿。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对农业不动产价值实行多重补偿的做法广受诟病。虽然台湾公布的土地现值低于土地市场价值,遭到被征收土地所有人的抵制和讨价还价,但其法理和土地权利的实现价值更为可取。如果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继续使用农地产值的多重补偿,将会受到舆论的抨击,难以被征地农民接受。如果补偿完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农民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将难以接受。建议公布土地现值进行补偿。但是,要落实这一补偿办法,还需要一些额外的制度安排:一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规划和用地控制下进入市场,并以由此产生的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公布土地现值的参考。二是落实地价规定。三是成立地价评估委员会,对辖区地价和公布的土地现值进行第三方评估。第四,节征。
在台湾土地征收中,分段征收是处理土地使用和权益补偿最有价值的制度。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中,如果继续沿用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不仅会提高建设成本,而且不利于保护原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建议将“分区征收”写入《土地管理法》和《集体土地征收条例》修正案,明确分区征收的范围、补偿方式、支付土地的比例、政府分区征收后的土地使用范围,并明确剩余土地出让后的收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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