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0:04:27 410 人看过

被告人李平,男,1967年2月5日出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住该公司宿舍。1997年5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西壮族自治区品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1999年4月26日以〈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平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以〈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平于1994年至1997年4月间,利用担任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明县支公司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用盗用本公司会计印鉴,填写现金支票,以支付保险费为由,先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宁明县支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明县支行冒领本公司存款259768.5元;采用制作假银行交款单和假银行对帐单入账或销毁入账凭证的手段,侵吞本公司各种保险费收入1086300.38元;采用制作假银行对帐单核销,侵吞本公司存款53086.43元。此外,被告人李平还利用职务便利,于1996年4月从其保管的客户未领的出险案赔偿款中挪用427171.36元;于1997年4月从宁明县财政局归还保险公司借款中挪用2万元。综上,被告人李平贪污,本单位公款3199155.31元,挪用公款447171.36元,均用于赌博。案发后追回赃款156900元。

上述事实,有现金支票、对帐单、转帐支票、保险费收据、赔款收据、存折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平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李平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被告人李平构成自首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附带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千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中维持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元的部分;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桂刑经,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处罚标准
    (一)贪污罪处罚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
    2023-06-03
    322人看过
  • 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司法审判
    一是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归还”既包括主观上不想还,也包括客观上无力退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以后由于客观原因缺乏偿还能力,无法归还亦被认定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以贪污罪论处;二是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
    2023-08-06
    225人看过
  • 挪用公款后潜逃还算贪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条、383条的规定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化,即由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对挪用人和物都失了控制,这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一、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一)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等等。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论挪用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2、
    2023-06-25
    195人看过
  • 闫健宏贪污、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受贿案
    被告人闫健宏,女,61岁,原系贵州省政协常委、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正厅级)1993年11月1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闫健宏立案侦查,1994年8月11日侦查终结,1994年11月26日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闫健宏犯罪事实如下:一、1992年6月,贵州侨谊实业总公司(下称“侨谊”)经理黄远华向被告人闫健宏提出在贵州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贵信”)贷款5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闫健宏同意贷款。并提出除按约收取利息和收益外,还要再付40万元人民币。6月6日,“侨谊”与“贵信”以“经济联合合同”形式签订了合同,期限为五个月。同年11月20日,合同期满侨谊公司除归还本金、利息外将多付的40万元人民币一并汇入“贵信”。1992年6月20日,闫健宏为其子刘博在美国买房,向程福生借15万美元。1992年12月5日,闫指使“贵信”会计张静将侨谊公司多付的4
    2023-06-11
    83人看过
  • 刘汉高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3)佛刑终字第56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高明区邮政局营业员,住高明区。200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一案,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佛明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于1999年8月至2003年3月间在高明区邮政局富湾锰矿邮政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高明区邮政局应兑付给佛山监狱服刑罪犯的汇款共282750元和
    2023-06-11
    347人看过
  • 挪用公款和贪污罪的异同比较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1、侵犯犯罪对象的程度不同于犯罪对象的范围;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的目的不同;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5、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6、具体情况下法律后果不同;7、量刑程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
    2023-07-05
    197人看过
  • 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二、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
    2023-03-04
    233人看过
  • 樊汝文、陈国基、黄代锐挪用公款、贪污、受贿案
    被告人樊汝文,男,61岁,原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基建处副处长,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被告人陈国基,男,45岁,原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处)财务科主任业务员,兼任该公司派驻海南省儋州市蓝洋水泥厂代表。被告被告人樊汝文,男,61岁,原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副总经理(基建处副处长,正处级),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被告人陈国基,男,45岁,原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处)财务科主任业务员,兼任该公司派驻海南省儋州市蓝洋水泥厂代表。被告人黄代锐,男,60岁,原系柳州铁路局建设总公司(基建处)财务科科长,兼任南昆铁路南宁至平果段建设指挥部财务科科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铁路运输分院于1997年3月14日对被告人黄代锐受贿案立案侦查,同年4月14日、4月24日分别对被告人陈国基、樊汝文挪用公款案立案侦查。于1997年7月3
    2023-06-11
    168人看过
  • 公款挪用和贪污的处罚有哪些?
    贪污挪用公款罪的处罚标准:1、情节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的认定问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7-03
    113人看过
  • 挪用公款赌博是否会构成贪污罪
    挪用公款用于赌博,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是抱着能在短期内利用公款赢取巨额财富的心理,赚取赌金后及时归还公款。虽然说赌博行为具有高风险,甚至可能会血本无归,但作为参与赌博的人来说,尤其是挪用公款参与赌博的人;其最初往往是忽视了赌博的高风险而抱着必胜的信心去的。因此,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综合分析,挪用公款用于赌博应当认定为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挪用公款赌博罪判多久挪用公款赌博罪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属于个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2023-07-24
    313人看过
  •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罪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一、挪用公款罪主体只能是
    2023-03-05
    328人看过
  • 科学界定“挪用公款不退还”与“挪用转化为贪污”
    本文从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法理分析研究与界定。关键词:挪用公款贪污转化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的规定相比较,对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处罚有两处修改,一是将“数额较大”改为“数额巨大”;二是将“以贪污论”改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刑法作上述修改后,对这里所讲的“挪用公款不退还”应如何理解,根据法律规定是否还存在挪用公款后犯意转化为贪污的情况,两者的界限如何划分等,都值得研究。笔-者拟从挪用与贪污的区别入手,结合理论界的各种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在探讨“挪用公款不退还
    2023-05-03
    70人看过
  •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求,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怎样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的缓刑要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应该满足不属于以下情形:(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
    2023-07-23
    166人看过
  • 广西一出纳贪污挪用公款1.69亿元,挪用公款怎么处罚
    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杨旭雁在担任东沟办东沟公司出纳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及单位管理、会计监督等方面漏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私刻银行业务清讫章填写现金交款单、变造现金交款单、偷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印鉴、修改同事报账现金支票的金额数额等方式先后多次侵吞、窃取东沟办、东沟公司的国家公款用于经商办企业、购买名牌轿车、包养情人、嫖娼和日常奢侈消费。经司法鉴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杨旭雁共侵吞、窃取国家公款143306218.48元。一、挪用公款怎么处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相关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
    2023-02-26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还是贪污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17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使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且未归还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
    • 挪用公款跟贪污一样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挪用公款跟贪污其实是不一样的; 根据刑法第382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
    • 挪用公款已归还算贪污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0
      区别这两罪,首先应区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是否归还。如果归还了,则性质是挪用,除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判刑的外,一般属于违反财经纪律,应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如果不归还,在性质上则是将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所有,可以视为贪污。但确定挪用公款是否归还、是否构成贪污在时间上需要有一个期限,在金额上需要达到一定数量。当然,还要注意挪用公款的其他情节。
    • 挪用公款20万算贪污罪吗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0
      不算贪污罪,数额较大情节较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是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挪用公款可以变贪污罪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07
      挪用公款罪可以转为贪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