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主要要求劳动者在职或离职期间不得从事与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或范围相同的工作,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经济补偿为必须性条款,无补偿约定,竞业禁止约定对劳动者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两者侧重点不同,分别对待。
一、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
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约定具体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公司员工离职不签竞业限制怎么办
员工离职不签竞业限制也不能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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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和竞业合同的区别,员工竞业合同和保密协议有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8员工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一般包括对商业秘密保密和竞业协议两部分。 劳动者履行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 竞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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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禁止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0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作出的书面约定。其目的就是通过约定使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使自己的商业秘密不被外界知悉,从而保持自身在竞争中的地位。竞业限制只是保密协议的一种履行手段。通过竞业限制,限制特定的人从事某一职业或生产某种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他人泄漏、使用其商业秘密的机会,减少侵权行为发生的机会,其作用也仅此而已。除竞业限制外,支付保密费、约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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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能否约定竞业禁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09鉴于你们双方的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那么有关保密协议的内容约定就必须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当时的规定,该竞业禁止的补偿并不违法。但有失公平,如果你们将来就此问题实际发生了争议可以仲裁解决,即如果该单位认为你违约,要求你赔偿5万元,那么你们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并提出你的上述意见,仲裁庭会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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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同点是什么,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6一、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同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规定,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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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争限制协议的区别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4一,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竟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竟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二,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