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无需缴纳失业保险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6:05:19 172 人看过

公务员是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的,也不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自然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构想

(一)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建设,实现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制化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其次,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第三,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第四,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应借鉴、参考国外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我国在失业保险基金设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科学、合理地确定我国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筹集及负担比例、支出项目、管理监督等内容;第二,要考虑到国家公务员在职业性质、工作内容、对象范围、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管理方式等多方面都同企业职工存在区别,尤其是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因此,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经费应主要由国家负担;第三,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

(三)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形成了多头分散管理的格局,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办法,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组织、工会等部门都充当了社会保险管理者的角色。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这样,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四)促进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

为了给建立并推行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其与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国家还必须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

(1)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现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规定及待遇给付办法,难以有效地解决国家公务员失业后面临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人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2)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公务员失业期间,其医疗费用如何负担,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顺利推行,需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配合。国家要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应积极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证他们生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3)建立完善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后,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公务员这方面权利,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国家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作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

(4)深化国家公务员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职工的住房制度已取消实物性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的分配政策,逐步推行职工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可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推行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5)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完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灵活开放的用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要总结近年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失业公务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也应积极开辟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活动和就业渠道,为促进失业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著《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

2.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琪、刘雄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经济管理大学报社1996年版。

4.《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998年第1-12期。

5.《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1999年第1-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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