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况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多年,对方不愿离婚,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466人看过
-
自动离婚: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破裂
256人看过
-
民法典如何应对感情破裂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问题
90人看过
-
感情破裂:男方表示离婚意愿多次遭拒
387人看过
-
感情破裂双方离婚两个孩子能不能都给女方
430人看过
-
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如何处理?
104人看过
协议离婚,又被称作登记离婚或者合意离婚,是日常生活中较常适用的一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达成合意的条件下,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原有的婚姻关系。... 更多>
-
因感情破裂想,对方不同意这婚能离掉吗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0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第一次是调解,调解不好的,半年后再起诉,法院就会同意离婚。先分居,分居达到半年以上到法院起诉,法院会视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强制执行!即使一方不同意,也可以离婚,感情破裂就可以。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
-
分居两年怎么离婚,感情不和,男方不愿意?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3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协议离婚的,需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二、诉讼离婚的,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小孩的抚养问题c.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层法
-
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在起诉离婚时会怎么处理自己的感情破裂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7只要感情破裂即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