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撤销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遗嘱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变更或撤销遗嘱。如果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丧失了遗嘱能力,则在其遗嘱能力恢复前对遗嘱所做的变更和撤销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原来的遗嘱仍然有效。
2.须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而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法律效果,原遗嘱仍然有效。
3.须为遗嘱人亲自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而进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
4.须在遗嘱生效前作出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在遗嘱人生前,即遗嘱尚未生效时作出。如果遗嘱人死亡,不可能再存在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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