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公民户口证件遗失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
遗失《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需补领的本市公民,可以由当事人或户主向户籍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厦门公民户口证件遗失申报的材料有什么
(一)《居民户口簿》遗失
(二)《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遗失
(三)《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遗失
三、厦门公民户口证件遗失申报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凭《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凭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三)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副省长、公安厅长田湘利批示精神,近期省厅组织对公安机关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现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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