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分立的方式逃避债务,就是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逸”。在原有企业的基础上,又成立了几家新企业。改制时,原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给新企业,债务留在原企业。原企业不破产、不倒闭,而是留下一个空架子来处理债务。也就是说,在重组过程中,债务由**公司留下,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公司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过去,全部债务由**公司承担
(2)一些企业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逃避债务
将全部资产租赁给新成立的公司、其他单位或个人,再将原企业的骨干人员转移到新设企业。如果新企业向原企业支付租赁费,低的租赁费可能已经用光了,甚至员工的基本生活费也可能不够,更不用说还债了。除非企业破产,否则法院将无法实际执行租赁资产。如果承包或出租给个人,会导致企业为了在短期内急功近利而出现严重的短期行为,如争夺资产、设备、消耗等。作为贷款材料的担保,企业的资产在不断减少,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也间接地转向了个体承包商。这些个人对贷款本息不负责任,这大大削弱了我们的监管。企业最终破产时,可以通过出售设备、土地等方式获得资金,但在转让过程中往往不安排还贷,造成实际逃债
(3)利用外资对主要生产设备、工厂、厂房等进行逃债
,经营者收回企业的建筑物和其他有效资产,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将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结果,新公司有资本但没有债务,原企业有债务但没有资本。只剩下一个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到我们讨债的时候,原来的企业已经有了一些茅草屋,却没有一点糙米了(4)通过低价出售资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企业首先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这似乎与原企业无关。新公司从部门或金融机构的一笔钱开始,新公司选择另一个地点建厂。同时,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并将资金返还给部门或金融机构,原企业只允许离开车间出租,租金作为安置费,而且还可以将安置费投入新企业。这样,新老企业、职工个人、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机构“取而代之”,只受其他债权部门蒙在鼓里之苦。这种做法也被称为“金蝉脱壳”。
(5)通过非正常兼并、联合、合资等方式逃避债务,企业兼并、合并后,取消了原贷款法人,使贷款债权债务关系模糊,失去了实质性的担保和保障。一是在合资、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以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权益资本。一旦合资成功,原债务将被搁置,贷款企业可以从合资企业中获利。但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人即合资企业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二是“先分后并”的虚假合并,即一个企业分为两个企业,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以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来规避或取消债务,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避债务的工具,把分厂、车间变成股份公司。在计算总资产时,以整个企业的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设公司不确认的;或者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照一定的条件,如需要分流的人员数量,带入新企业,或者通过向其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撇开原单位的债务,形成新的合作主体。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的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由原空壳企业承担,导致债务中止
(7)利用非正常破产逃避债务
为地方利益,以企业重组为名,“假破产”真是逃避债务。企业在破产前追债时,会以“稳”为借口,将责任推给员工,导致企业一直处于“破产进行中”状态,虽已破产,但尚未破产。破产不停产,不实行“关门、出公司、变现资产”的方针。原员工和原资产在换品牌再生产的同时破产,但破产案却被无限期拖下去。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国有企业破产审批制度,企业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转移企业的有效资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是由于相关部门的内部运作。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后,偿还债权难以满足饥饿感
(8)利用拍卖来逃避债务
企业破产后的所谓公开拍卖是在暗箱中进行的。买家提前安排,价格固定,价格固定。交易以低价成交,这不给其他买家竞争的机会。看似公平,但债权人部门无从下手
(9)借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避债务
企业一旦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的法人实体就会消失,这实际上似乎形成了一个“黑门”。即使明知是所谓违约,按照现行规定,债权人也没有简单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一些企业利用这一漏洞,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他们将全部有效资产进行处理,然后关停离开,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当企业经营困难或知道债权人部门将对其采取法律措施时,采用“诉讼保护”的主动设计,规避或免除债务,拟与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或者其他与之有良好关系的债权人串通,自行编造、指导诉讼伎俩。原告、被告配合法院查封企业全部资产,使其他法院无法再次查封,企业将继续将资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通过诉讼,首先可以合法转让债务企业的有效财产,败诉其他债权部门的债权。面对这种现象,债权部门只能“望厂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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