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司法注释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地位相同。债务人承担的和保证人担保的债务系同一债务,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不分先后次序。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保证人,究竟是分别起诉,还是一起起诉,在于债权人的选择。虽然保证人和债务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但并不等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这两个诉讼仍然属于可分之诉。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和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是各自独立的,相互没有依赖性。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承担责任上也是各自独立的,不相互为条件。司法解释肯定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因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债务人关系,合并诉讼符合诉讼效益原则的要求,并且审理和判决没有障碍。由于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共同诉讼中,虽然判决主文可以判两项,但不必区分保证人和债务人在承担债务上的先后。如果保证人保证的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发生履行不能的时候,应当判决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对债权人因债务未履行遭受的损失。
连带责任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
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民法典》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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