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信托行为包括什么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8 19:00:42 309 人看过

1、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凡是以民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称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信托。

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对称,是以商法为依据建立的信托,属于商法范围内的信托业务。(商法是国民经济管理和社会经济组织以及部分公民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

资金信托,又称为“金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资金的行为。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的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3、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按委托人的主体地位的不同,信托关系可以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以及共同信托。

个人信托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信托业务,其委托者是个人,受益者也是个人。

法人信托又称为“公司信托”、“团体信托”,它包括营利法人团体(如公司组织、合作社组织及其他营业机构)和公益法人团体(如学术、宗教和慈善团体等)凡以一个组织体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若某项信托财产为几个人所共有,共同提出设立信托,委托人就是数个人,称为共同委托,即共同信托。

此外,有的信托业务的成立,委托人有个人,也有法人,可称为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

4、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按照收益对象划分,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区别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的另一个主要标准是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运用信托手段为受益人谋取信托收益。

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设立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人,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5、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按照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划分,信托可分为自益信托、他益信托和宣示信托。

委托人以自己为唯一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是自益信托。自益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自益信托只能是私益信托。

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他益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示意根据。

宣示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他益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

6、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以信托关系建立的法律依据为标准,信托可分为任意信托、推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expresstrst)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确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为依据,不受外力干预,故又称“自由信托”,又因其意思表示订定在文件上,亦称为“明示信托”。

凡信托关系的成立,并没有订立明确的契约或遗嘱等,而是由法院根据信托关系人的来往书信或其他有关文件记载研究推定三方当事人确曾有建立信托关系的意思,继而明确真正的信托关系的信托称为推定信托。

我国的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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