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方法之一。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五种:
A、罪行极其严重但属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应处死缓。
B、罪行极其严重但属犯罪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可以从轻判死缓的自首,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之罪的自首,如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而不是一般的余罪自首。
D、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立功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甚至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罪该处死,但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做死缓辩护
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实践概括出来的,在裁量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事实情况。与适用死刑相关的情节有:
A、犯罪动机不属卑鄙恶劣的。如基于义愤的,大义灭亲的,不堪虐待、迫害反抗等而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邻里、债务等矛盾激化引起斗殴而造成死亡的案件,一般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B、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的。犯罪前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则应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犯罪后坦白认罪,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而且有利于国家对案件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降低,易于接受改造,重新做人。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对象。
C、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财产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减小其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在伤害类的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也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3)罪该处死,但社会危害性未达最极端严重程度的做死缓辩护
罪行极其严重这个死刑总标准,虽然分则条文是用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定具体化到各种死刑罪名的,但在适用上毕竟还是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而且这种极其严重也是有层次性、可比性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判断是否已经达到同种犯罪判死刑应具备的最极端程度。虽然这还是个有一定模糊性的概念,但经过长期审判实践总结,这个度是可以掌握的。
A、受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的。故意杀人、伤害致人死亡、绑架等重罪中,有的是基于私仇宿怨,有的是临时起意,有的则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甚至是受害人首先挑起事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B、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恶劣的。犯罪手段虽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却常常是量刑时要注意的情节。恶劣、残忍、暴力的犯罪手段,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一种反映,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如非暴力型的、智力型的犯罪手段,相对而言,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是适用死缓的对象。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确认有罪的证明要求是这样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死刑的裁判当然更应当以实现此要求作为基本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案件,被告人承认罪行,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也是确凿的,但某些环节、证据无法核实,有的矛盾不能排除,某种其他可能性仍然存在,或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仍有争论,如犯罪分子犯罪时是否已满18岁无法查清,犯罪分子是否具有某种精神病无法确诊,某种物证、书证无法核实等等,总之,从防止错杀的角度出发,也应判处死缓为宜。
曾经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陕西延安董伟故意杀人案,就存在主要证据基本充分,但董伟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等可以影响量刑的细节无法查明的情况。如果当时的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对这种情节下的量刑有具体规定,那么,董伟就有可能不被执行死刑。
当然,对于主要事实不清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护
在刑事辩护中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有严重违法的事实,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加强程序辩护是维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和保证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审判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必然要求。不受制约和节制的侦查手段和措施难免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制造冤假错案。就死刑案件而言,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它能确保案件的质量,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
-
辩护人为被告提供哪些帮助
275人看过
-
律师怎样在变更执行程序中提供法律帮助?
108人看过
-
律师会见时能提供哪些帮助
142人看过
-
律师为劳动争议提供帮助有哪些
385人看过
-
接受委托后,刑事律师能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98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中律师提供哪些帮助
268人看过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更多>
-
在重庆律师可以为原告提供哪些帮助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7你可以委托本律师给你代理辩护,重庆律师为您解答,我们擅长:刑事辩护、会见,申请取保候审,民事(涉外)、行政、经济类、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物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涉外)知识产权类、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公司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服务!
-
刑事律师在刑事审判阶段能提供哪些帮助?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9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因此罚金是要求其本人交纳的,父母没有交纳的义务,当然,可以代替交纳。
-
改为复核程序是对死刑提审的程序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3-12-15法律分析 应将死刑复核程序修改为审判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律师为过错行为提供帮助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7刑事责任方面,事故责任认定是辩护的重点。 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以刑事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为核心的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过程。
-
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有什么作用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0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辩护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参与,有助于保障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后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机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二○○七年三月九日)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