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1:41 208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进行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承担市辖三区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县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储备计划。年度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土地可以实施储备: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低效利用土地、闲置土地;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依法核准报废的;

(四)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五)无使用权人的土地;

(六)依法没收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有偿收回的方式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集体土地因农转非依法转为国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九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储备:

(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没有能力按合同约定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政府收购出让、租赁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民政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四)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土地及抵押土地实现抵押权时可以收购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通过征用进行储备。

第十一条通过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收购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储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原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用地单位必须按期交付土地,被收回、收购的土地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通过有偿收回方式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按不高于收回时的标定地价6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中,集体土地因农转非转为国有的,土地按不高于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费标准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或者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通过有偿收回或者收购方式储备国有土地的,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收回协议或者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回、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权属,补偿或者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附图。

第十六条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土地储备期间,可以临时出租或者依法抵押;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耕种。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土地储备收益;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收益全额上缴财政,有关土地储备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其使用权人未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储备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协议(合同)支付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未按规定或者协议(合同)交付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8日 2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土地储备是否有面积限制如何制定土地储备法规
    在新城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个整体的储备项目,大范围收集和储存土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拨、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对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涉及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和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也有很大差异。在明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告诉你!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有一类项目常被冠以“土地储备”的称谓,似乎反映出其与一般征地项目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许多被征收人对此也有疑问:土地储备项目需要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这些一般征地项目所必须要有的报批、审批文件么土地储备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上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呢本文,在明律师简单明了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
    2023-08-18
    500人看过
  •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
    (2003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储备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征用的土地和收回、收购、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以备供应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土地储备应当依法经市、县入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机关。县(含阎良区、临渣区、长安区,下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新城、碑林、莲湖、未央、雁塔、灞桥城六区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土地储备中心受本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土地储备的日
    2023-06-10
    303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等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全文)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办法》全文如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
    2023-06-10
    434人看过
  •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姜德果二○○六年八月三十日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2023-04-22
    354人看过
  • 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严格审批。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
    2023-02-20
    50人看过
  • 广州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7月24日,《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尽管广州的土地储备工作已经进行了15年,但制定专项的规章还是首次。《办法》共分七章,分别从总则、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储备土地开发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附则等七个方面制定了相关规范。《办法》里面“土地储备计划应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前三年储备土地供应的总量”的要求是首次被提出来,而“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应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也是一个新规定。“对土地储备规模有上限的控制,应该是从集约、节约土地的角度考虑的。”广州市政府一位土地顾问表示,年度储备土地供应指标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意味着以往不对外公布的土地储备信息将开始透明化。合富辉煌首席分析师黎文江认为,在国内城市中,广州土地储备的方法是比较先进、科学的,操作上也一直比较规范,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去年公布的数据,广州
    2023-06-10
    129人看过
  • 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第三章储备土地前期整理和开发利用第四章资金运作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全州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业经州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收购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依法将需盘活的土地使用权收归政府的行为。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收购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第四条全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均适用本实施
    2023-06-10
    126人看过
  • 土地储备流程
    转让合同
    确定储备地块(收件)实(测绘中心、地籍科、储备中心)介机构评估(土地评估、土地附属物评估)定储备方案签备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可跳过)订回收协议(储备中心)下流程在实际情况中不走(支付土地补偿费----地籍科确权发证)一、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序是怎样的1、转让、受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原立项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提交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入条件、用地及建设要求等。对转让方用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行评价认定。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方案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价
    2023-03-23
    500人看过
  • 土地储备改革拉开序幕土地融资面临大考
    近期,一场关于土地储备制度的改革正在国土资源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之中,各地城市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靠土地融资的模式也即将面对大考。7月10日,国土资源部有人士对记者表示,该部目前已经开始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对现在的土地储备制度产生重大影响。该人士表示,为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6月份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和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专门在杭州举办了全国土地储备和交易管理制度建设研讨会。国土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2001年的国务院15号文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但全国性的政策法令还没有。基于各地存在的问题,国土部一直积极酝酿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并将其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当时,会议谈论得比较激烈,有的与会代表认为,当前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展很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遇到很多难题。土地收购储备机
    2023-06-10
    371人看过
  • 国有储备土地租赁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除外。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租赁,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财政等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正式签订后,按照规定每季度逐级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2023-02-21
    85人看过
  • 临沂市异地离婚办理流程
    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户口证明;2、双方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6、离婚协议书。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有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即可,诉讼费用为75元。流程:当事人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处审核→离婚登记和发放离婚证。
    2023-05-10
    345人看过
  • 临沂市护照办理地点大全
    办理地点:临沂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3号电话:0539—8028828市公安局出入境商城接待大厅地址:兰山区宏大路与双岭路交汇处跨国采购中心院内电话:0539-8022633市公安局出入境罗庄接待大厅地址:罗庄区湖北路67号罗庄公安分局院内电话:0539-7112656市公安局出入境河东接待大厅地址:河东区东兴路与桃源街交汇处桃源路派出所院内电话:0539-8965476郯城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临沂市郯城县北环路33号电话:0539-6153242兰陵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兰陵路98号电话:0539-5567429平邑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平邑县浚河路82-1号电话:0539-4883845蒙阴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蒙阴县三公路55号电话:0539-4818875沂南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地址:沂南县振兴路18号电话:0
    2023-05-10
    287人看过
  • 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
    2023-06-05
    209人看过
  • 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土地储备,是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土地储备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全省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合作共赢、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五条省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
    2023-06-05
    45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土地储备中心是国家合法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0-25
      房屋征收拆迁时,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房屋征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根据中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合同主体不合法。
    • 土地储备是否有面积限制如何制定土地储备法规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28
      在新城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个整体的储备项目,大范围收集和储存土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拨、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对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涉及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和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也有很大差异。
    • 土地储备中上市土地,因房屋太低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1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时应公布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没有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 海口市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是否有特殊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XX建立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处理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下,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
    • 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储备土地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7
      关于土地登记机构能否为储备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有明确,其相关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储备土地不能融资等问题。《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储备土地可以为其办理土地登记,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