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死缓必须终身监禁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14:01:21 407 人看过

被判处死缓的和终身监禁毫无关系,死缓可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即使是无期徒刑,也有服刑上限,而非终身监禁。

死缓的具体执行方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一、死缓执行的时间和地点

1.死刑缓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2.死缓在哪里执行

死缓当然是在监狱内执行。具体的执行方式是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在一个月内交付监狱收监,如果犯罪分子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那么二年期满,监狱应该报请原审判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服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

在缓刑考验期只有故意犯罪才能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对其执行死刑,但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命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七日内派司法警察执行,并请人民检察派员依法监督。

3.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等有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r,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前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罪犯送交拘役所执行,没有拘役所的地区,由看守所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依法送交未成年监狱执行刑罚。

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

执行机关在接收罪犯时,有收押审查权。收押审查的内容包括:

(1)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和是否有误。罪犯是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是否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对于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对于不符合收押条件的,执行机关有权拒绝收押。

对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自诉材料复印件、执行通知书及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暂时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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