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合同制度有序、健康运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应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鉴证等几个环节进行。用人单位要注重劳动合同管理程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业务指导。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在招收、转入职工后,应当在15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职工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其他补充事项充分与职工协商;职工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个人的基本情况,就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补充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劳动合同,使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的标准文本。《劳动合同书》文本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职工应认真审阅后签章。在双方签章后,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不允许有任何改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职工档案,一份由职工留存。
2、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续订的答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同职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完成。
3、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由于用人单位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职工调整工作岗位、伤病残、参军、上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对约定条款进行修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日向对方书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意向。当事人在收到变更劳动合同书面意向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变更的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具体协商变更内容、条款,由用人单位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4、劳动合同的鉴证
用人单位与职工在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资格、身份证明,劳动合同书文本(一式两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附件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双方当事人的资格、身份,劳动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公平和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鉴证人员签章并注明鉴证时间,留存一份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劳动合同条款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缺漏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补齐后再予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的管辖范围。凡在自治区范围内的中央直属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各市、县、区劳动合同鉴证的管辖范围,由5个地级市在辖区内划分。
5、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续订劳动合的,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职工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由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10日内,办结劳动者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6、劳动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因一方违法违规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提前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协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并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之日起10日内,办结社会保险、职工档案转移等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补充完善劳动合同内容,修订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的履行。
1、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必要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劳动合同内容中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条款应该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予以补齐;需要补充商业秘密、竞业限制、违约赔偿等内容的,可通过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来约定。更加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义务,使劳动合同更具有约束力。
2、用人单位应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修订、健全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资分配、工时休假、社会保险、职工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考核办法,把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与职工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相联系,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劳动用工机制。
3、用人单位应设立必要的管理台帐,专人管理劳动合同工作,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用人单位应为每个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同期限分序造册,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情况。劳动合同台帐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并统一管理。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装入职工档案一并转移。
用人单位要为患病职工建立职工医疗期台帐,记录患病职工医疗、病休情况。根据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按月记录病休日期、累计天数以及病情摘要。医疗期满应注明职工去向。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证时,需同时报送劳动合同鉴证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程序,除以上应设立的台帐外,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其他台帐,如专项协议签订台帐、职工培训、职业技能台帐、内部退养台帐、不在岗职工台帐等。
附件:
1、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
2、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5、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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