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的追索权是指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共同担保人的追索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担保人以股份方式对主债务承担责任的,各担保人以股份方式向债权人履行担保债务。共同担保的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担保人履行的债务大于被担保债务的,较大部分无权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共同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共同担保人对债权人负有清偿全部被担保债务的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不能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共同担保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没有约定的,平分。三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可以分别申报债权,共同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整体申报债权,提前行使追索权。主债务人破产时,已履行被担保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将追索权作为债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主债务人破产时,未实际履行担保债务的担保人也可以作为预期追索权参与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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