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强制性的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31:18 222 人看过

1、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否具有强制性是一个问题。海事强制令的执行是海事强制令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海事强制令的强制履行如下:。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复议五日内不得停止执行;

2。一经制作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海事强制令后,强制力才会消失。因此,在包括本案在内的绝大多数海事强制令案件中,被申请人收到海事强制令后没有提出异议的,是在期限内履行了义务。海事强制令与财产保全。但它们之间有以下区别:

首先,设置条件不同。海事强制令的设定条件是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或扩大损失,财产保全的设定是为了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物体是不同的。海事强制令属于行为保全,保全的对象是行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被请求人的财产。三是措施不同。海事强制令是强制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财产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海事法院的领土管辖权是什么?海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权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结合被告住所地确定的管辖权。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案件外,海事诉讼中具有特别地域管辖权的案件,大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诉讼标的流动性强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的区域管辖权,才能更科学、更有效地解决海事纠纷,维护海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各方的利益都应得到保护。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诉讼法》第六条第二款对海事案件的特别地域管辖权作出了比民事诉讼法更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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