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代位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它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适用代位权。
一、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未以起诉的方式向次债人主张其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成立的原因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债权;2、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怠于行使;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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