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老刘不久前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因为其妻刘老太去年在往某酒店上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但社保局拒绝认定刘老太的死为工伤。近日,我市维扬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维持社保局不予受理刘老太工伤认定的决定。
54岁的刘老太退休后于去年5月进入我市一家酒店上班。去年6月17日下午,刘老太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老太的丈夫老刘认为,妻子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应属工伤。当他向刘老太就职的酒店提出工伤认定时,却遭到拒绝。几次交涉无果后,老刘找到了社保局。社保局却对老刘的工伤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老刘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庭上,社保局表示,他们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社保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须要申请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刘老太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依法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刘老太与酒店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社保局还表示,老刘可通过其他救济途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刘老太已年满5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刘老太一直以来都未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于法无据。法院因此判决维持社保局不受理刘老太工伤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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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者不属工伤认定对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离、退休后仍在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
退休打工人员受伤误工费是怎么规定的
退休人员受到伤害,是否能主张误工费损失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又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受到伤害后应当可以就实际损失主张误工费;如果退休人员退休后没有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不能主张误工费。主要理由是:
1、误工费是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的损失,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因此,也是属于具体损失。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退休后被聘用、返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从而取得退休费用以外其他收入的并非个别现象。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不能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
2、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退休人员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也没有禁止退休人员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的经营。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的法理,退休人员是可以接受用人单位有聘用、返聘或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也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一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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