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管制刑怎么并罚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0:52:31 328 人看过

一、拘役刑、管制刑怎么并罚呢

如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拘役刑、管制刑是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拘役和管制的,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有什么区别呢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三、拘役和管制是怎么执行的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n(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n(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n(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n(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n(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n(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n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n(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n(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n(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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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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