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0:51:08 66 人看过

劳部发[1994]489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毡竟娑ㄖ葱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

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

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9: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加班工资支付办法暂行规定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劳动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加班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如下:一、加班工资支付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4、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其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二、加班工资计算
    2023-04-22
    110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文号:[1989]交人劳字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原)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劳动人事部〔1988〕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部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8〕17号文件同意,将此规定印发试行。现将《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各单位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以便今后作必要的补充和修订。交通行业企业升级中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指标的暂行规定一、总则(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和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
    2023-06-09
    241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积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经征得国家体改委同意,现将《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附件: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暂行规定根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为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管理,促进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本规定。一、电力行业股份制企业试点目的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进一步理顺生产关系和产权、投贷、利益分配、经营管理等关系,调动投资者的办电积极性;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殖。2.拓宽融资渠道,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增强企业投资功能,加快电力发展速度,力争电力先行。3.促使电力企业从根本上转换经营机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2023-06-07
    443人看过
  • 关于印发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九月二日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12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停缓建工程处置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因故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申报恢复施工计划,同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中止建设达9个月未能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
    2023-04-22
    411人看过
  • 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10-05【生效日期】1986-10-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计委水利电力部印发《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5日)国家计委和水电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于1986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国能源政策电力工业技术政策,目前对小火电建设应采取既要扶持,又要引导的方针。小火电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筹解决。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和“以电养电”的方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直辖市和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小火电管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附:关于发展小火电的暂行规定一、为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政策,调整各地区、各部门集资办电的积极性,加强对小火电基本建设和生产的管理,特制定本
    2023-06-07
    319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现将《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附: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考评办法为加强劳动部门劳动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做好统计业务和统计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及评比资格凡执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统计业务工作单位可参加考评。对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取消评比资格:1.不执行劳动统计法规或统计报表制度的;2.全部报表不按规定表式填报的;3.拒报报表或瞒报数字的。二、考评内容1.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2.统计分析资料的数量、质量和时效性;3.开展其他统计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采取分项计分、累计总评的办法。总分为120分,其中统计报表标准分为60分(其中及时性15分,准确性30分,规范化8分,报表说明7分);统计分析资料标准分为40分(其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附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房地产信贷部。附件: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8]11号)的精神,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加强对房地产信贷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银行各分行、地(市)支行、县支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设立房地产信贷部,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第三条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腾方针政策,筹集和融通住房资金,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房地产信贷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的管
    2023-06-10
    39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展览工作的管理,确保展览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展览管理的规定,及建设行业展览工作的实际需要,对1996年2月13日印发的《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建办〖1996〗82号)重新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展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建设部展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系统展览会的管理,提高展览会的质量,使之逐步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展览会,是指由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组织的成就展览会、商品展览会、展销会、经贸展览会、以展览或陈列方式举办的经贸洽谈会、技术交流会等。第三条展览会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展示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成就,扩大宣传,树立单位,开拓市场,进行技术交流和促进经贸合
    2023-06-10
    47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文件粤劳鉴委[200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现将《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二00一年八月九日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一、为了保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工伤保险和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的需要,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二、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省、市、县分别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市、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应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备案。四
    2023-06-10
    436人看过
  • 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目前,铁路生产、建设资金供求矛盾日益激化,严重制约铁路建设、运输、工业生产和物资供应的正常进行。为了缓解这些矛盾,一方面需要向国家争取各项政策,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须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加强资金管理、调度,减少在途及停留环节,加速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为此,决定实行内部结算制度。现将《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和滞留环节,调节资金余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适应不断发生的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往来中与下列结算业务有关的部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单位):1.进口钢轨(材)、空调机结算;2.落实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有关的结算;3.内部清欠结算。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单位及财务司各有关处在资金中
    2023-06-08
    481人看过
  •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主管部门职责第四章工资发放程序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
    2023-04-22
    476人看过
  • 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进行了统一确定,共计10类28种,归纳了劳动保障监察各类案件的共性特点并加以合理区别,便于监察工作的实际开展、案卷归档和分类统计。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做好监察新旧案由的过渡衔接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尽快熟悉、适用《规定》的案由分类名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劳社察[2003]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鉴定行为,提高执行水平和办案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本着
    2023-06-10
    21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现将《关于〈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建议及时告我委。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实施《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本市住宅建设质量,改善居住环境,满足广大居民对住房套型、面积、卫生、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等基本功能的要求,全面有效地贯彻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以下简称《标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宅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标准》的管理。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办),受市建管办委托负责《标准》实施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制订、发行与《标准》相配套的住宅推标成套施工图及其他构配件标准化文件。了解住宅新设备、新材料、新配件的发展情况,及时编制相应的标准化文件以利推广应用
    2023-04-22
    15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为加强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企业劳动力科学化管理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现对制定工人岗位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人岗位规范的性质和作用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特点对上岗工人提出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它是企业招录新工人和在职工人上岗的标准,是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尺度,也是组织生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依据。工人岗位规范是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基础,对于加强企业劳动科学管理,进行工人培训考核以及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二、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工人岗位规范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岗位名称、职责、生产技术规程和上岗标准四个部分。岗位职责是指劳动岗位的职能与上岗工人所担负的责任,一般应包括:岗位的职能范围与
    2023-06-09
    362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工资支付】《劳动法》关于职工请病假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5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
      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关于代通知金的支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22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很多种,但适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却只有3种。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 关于劳动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9
      与公司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后,能够申请劳动仲裁的,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