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公司股权可以收购。
特点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资本结构
1.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本和借人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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