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刑事侦查行为有哪些?
刑事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具体的侦查行为如下:
1、讯问
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2、询问、被害人
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
3、勘验、检查
即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4、搜查
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5、扣押物证、书证
即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
6、鉴定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
7、辨认
即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8、通缉
即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二、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1、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没有管辖权,需要移交案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在侦查期间,若是发现刑事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给法院。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公安机关一定会立案侦查吗?
1、公安机关不一定会立案侦查。
(1)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2)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②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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